劳动合同该如何制作和签订呢?
1、必备条款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部分条款,否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非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企业又形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所以,劳动合同应具备基本的格式,且须约定必备条款。
2、劳动者须在劳动合同中亲笔签名
如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亲笔签名的,视为合同无效。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此类纠纷,法院或仲裁委会需要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做笔迹鉴定,如果企业无法确认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为劳动者所签,也不接受做笔迹鉴定,那法院或仲裁委会直接判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同样的,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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