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嫌挪用公款的案件时,上海刑事律师发现,在很多情况下,被告会多次挪用公款,每次挪用的金额、用途和归还时间都不一样。那么,在判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金额时,是累计计算所有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金额,还是分析区分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
丁某原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商公司的出纳。从2009年到2012年,丁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18万元以上的股票交易和家庭成员使用,其中2次挪用公款作为股票交易金额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另外5次挪用公款作为家庭成员旅行的金额小,不超过1万元,未达到立案标准。2014年案发后,丁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丁某所有挪用金额为18万元以上的犯罪金额,要求根据该金额对丁某定罪量刑。
按照丁某所在地区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果将丁某所有挪用金额累计入刑,则其犯罪金额将达到金额巨大;如果将丁某5次挪用于家庭旅游,则其犯罪金额仅为金额较大,与刑期有很大不同。在接受丁某家庭委托后,上海刑事律师向法院提出:在计算丁某犯罪金额时,应扣除其5次挪用于家庭旅游的意见。
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挪用金额和时间限制,即:
挪用公款归个人所有,既有金额较大的限制,又有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时间限制;
2.挪用公款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只限于金额,不限于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
挪用公款归个人所有,从事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金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决定挪用公款的定罪量刑,在实际案例中必须严格遵循犯罪法定原则。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计算不同用途的公款金额进行定罪量刑。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金额可以累计定罪量刑。
在丁的案件中,五次挪用公款给家人旅游的金额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立案标准,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最后,法院接受了上海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在量刑计算犯罪金额时,只计算了丁两次挪用炒股金额,以丁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金额大,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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