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和容忍卖淫罪都是独立罪,但由于两罪属于同类型犯罪,组织卖淫罪的具体行为包括容忍卖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两罪。
就容留行为本身而言,是指为他人提供卖淫嫖娼活动场所的行为。主观上,他们知道提供场所是为卖淫嫖娼活动服务的,客观上应该有积极提供场所的行为。无论是组织卖淫罪中包含的容留行为还是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两者的含义都是一致的。因此,仅从容留行为本身就无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别。因此,要区分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和容留卖淫罪,必须从整体角度考虑,即容留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一般来说,组织卖淫犯罪案件往往包括容留行为。虽然容留行为是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但其目的是为组织卖淫服务。也就是说,组织卖淫中的容留行为是通过提供组织卖淫活动场所来实现更有效的组织控制和管理卖淫活动的手段。容留卖淫中的容留行为的目的其实是为卖淫活动提供便利,从而获得一定的利益或好处。因此,根据容留行为在两个罪行中的不同作用,结合组织行为的本质特征,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容留行为是否包括组织和控制:一是组织卖淫中的容留行为不是单一的行为,它作为组织管理的手段构成了整个组织行为的一部分,为组织卖淫活动服务。容留卖淫的目的不包括组织性,只为他人提供卖淫活动,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不包括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特征上海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