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调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对知道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瞒、毁灭证明书或其他隐瞒事实、违法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调查(包括强制措施)、审判的;
(二)对知道有罪的人,即知道有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瞒、破坏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隐瞒不立案、侦查(包括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三)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没有正当理由中断调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不管,取消或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人实际脱离调查
(四)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无罪判决、裁定,即无罪判决、无罪判决、重罪判决、轻罪判决
其它枉法追诉,不予追诉;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二,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不好,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和手段非常恶劣,人身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死亡,包庇重大案犯,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作弊,引起社会公愤。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人员贪污、枉法、犯本罪,同时构成的,按照重罚规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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