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是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督促措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会被限制高消费。实务中,会发生一种情况,公司可能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可否要求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本文予以讨论。
【法律咨询】于先生咨询:我是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甲公司借了房先生200万元,借款后甲公司偿还了20万元后,由于资金不足,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房先生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房先生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将公司和我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李先生是我的朋友,愿意收购我名下的大部分股权,我将大部分股权出售给李先生,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李先生,我只保留了很少的公司股权。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不是我了,可否撤销对我的限制高消费。
【观点分歧】
观点一:甲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先生,并免去于先生的所有职务,于先生已经与甲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在此情形下,于先生不可能影响甲公司债务履行,因此,应当撤销于先生的限制高消费。
观点二:于先生在合同签订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在双方发生诉讼后,于先生一直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于先生对甲公司的债务履行有直接责任。
【法律答案】于先生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的判例
1、基本情况:
北京某投资公司因某经济纠纷案件成为被执行人,且最终未能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2018年7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8年8月,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宋某变更为吴某。其后,宋某以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意解除裁定。债权人中信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
2、裁判结果:
维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亦即解除对宋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3、裁判理由:
宋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不属于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所旁及的对象,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中信公司提出宋某系公司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应当继续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主张。因北京一中院是以宋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限制其消费,故中信公司的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北京一中院的某某项裁定应予维持。
二、
广东地区法院的判例
判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6)粤0305民初13121号
因男方出轨等情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起诉离婚。双方分割了房产、汽车等共同财产。
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男方税后月收入为三万一千元,判令男方支付抚养费6000元/月。
1、基本情况:
佛山市某某公司因某经济纠纷案件成为被执行人,且最终未能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11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月,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何某变更为胡某。其后,何某以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何某申请的决定。何某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裁判结果:
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
3、裁判理由:
在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复议申请人何某以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请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应当举证证明其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但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何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复议申请人何某请求撤销某某项决定书,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有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也持相似观点。在此直接介绍相关案例的裁判理由:
本院对异议人韩某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异议人韩某随即变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并要求解除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异议人仅以此为由提出本案异议请求,理据不足。……综上,异议人韩某对本案提出的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不成立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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