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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讲如何区分和识别恋爱期间的借款和礼物?

时间:2022-03-28 10:59 点击: 关键词: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共同费用

  恋爱期间,夫妻之间会有更多的资金交流,恋爱中的人往往不会为金钱斤斤计较,但一旦感情不在,曾经的誓言都不算数了。所以恋爱分手经常引起经济纠纷,那么,如何区分和识别恋爱期间的借款和礼物呢?对方需要退款吗?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带您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介绍

  李某某告诉法院:2020年9月,原告李某某在济宁市做生意期间,在KTV遇到被告崔某1,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崔某1利用双方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支付方式给被告崔某1,被告崔某1借原告李某某账户消费和偷信用卡,通过上述方式,被告在两个月内花费了原告109665元。原告李某某立即终止了与崔某1的恋爱关系,并要求其返还上述贷款,被告崔某1拒绝返还。由于被告崔某16岁但仍未成年,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崔某1辩称,不承认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自愿转账为其消费,也不属于借款。

 

  崔2。徐共同辩称,他不承认原告的事实和原因,认为被告崔1没有偷信用卡的事实,认为双方在微信转账期间。银行汇款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贷款性质,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发现被告崔某1,女,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建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原告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转账73554元。后来,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分手。原告李某向原告借款,要求未能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相爱期间,原告在短短两个月内将消费转移给被告10多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金额远远超过了恋爱期间的必要费用,上述金额并非全部由李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1有贷款关系。

 

  关于贷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的转让有凭证,但贷款金额应综合确定,结合原告的转让事实、双方的恋爱期间的共同费用:

 

  (1)对被告崔某1说给朋友治病。给姐姐买钢琴.给爷爷治病.还朋友欠款.转给崔某1的父亲崔某2的银行账户等贷款。被告崔某1未否认上述贷款事实,贷款总额为4.5万元。

 

  (2)对于原告向被告崔某1的微信转账,有1314元.520元的生日转账,2500元的双11转账,5200元的朋友圈。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可以确定原告是维持爱情关系的一般礼物,不支持原告的这部分费用。

 

  (3)原告自愿转账的零花钱2600元,双方共同消费的31280元,不能认定为贷款,不予支持。

 

  (4)原告提供证据的被告盗窃支付宝19251元。当被告崔某1不承认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崔某1消费,更不用说贷款了。

 

  (5)原告无理由将2000元转让给被告崔某1,不能提供贷款或支持;被告不承认原告单方面陈述的贷款理由,也不支持原告无其他证据支持的贷款。

 

  由于被告崔某1系18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法官组织被告崔某1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崔某1的父母在向双方解释后,理解并承认了部分贷款事实的存在,最终促进了调解,确定了调解金额,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被告崔某1的父母应承担返还责任。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1.被告崔某2.2022年1月10日前,徐某向原告李某支付4.5万元。

 

  2.如果被告崔2。徐未能如期偿还全部利息,应向原告李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期限自2021年7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讲如何区分和识别恋爱期间的借款和礼物?

 

  贷款或赠与的认定应综合考虑

  恋爱期间的贷款一般是基于情感的培养,贷款程序并不完善。被告否认贷款时,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在恋爱期间提供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合理解释转账并提供证据的,视为被告未履行举证义务,不仅否认恋爱期间双方未完善贷款程序的贷款事实。应综合考虑贷款或赠与的确定,包括恋爱关系的程度、转账的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费用的使用等,合理区分赠与和贷款。

 

  案例解读

  赠与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赠与给受赠人的行为,受赠人接受。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建立婚姻关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有条件的赠与仅在有条件的成就时生效。有条件的,赠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返还赠与。

 

  恋爱期间的礼物和贷款既不同又相关。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很常见,很容易混淆贷款和赠与。当男女结束恋爱关系时,很容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保护是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但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恋爱期间提倡贷款。鉴于关系的特殊性,在相互转账时应有明确的转账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确认转账性质。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是婚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礼物,可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部分礼物,如买衣服、请客吃饭等。2.情人节、七夕、生日、周年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支付的财产;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以上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人一旦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房地产、汽车或大量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贵重物品,可以推定为彩礼,并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的小额转让行为,也没有表明转让行为是贷款或有条件的赠与,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确定。对方辩称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共同消费的,法院一般不承认费用,也不支持返还;因爱情关系或同居关系终止,当事人以同居为由提出以青年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为由抵消的辩护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财产赠与需要根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和进行分析和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免费赠与受赠人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的,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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