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进行研究破产清算,主要是因为生产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一般都很低,此时债权人往往想向中国企业内部股东追债。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实现股东追债吗?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是具有自己独立人格的,原则上企业作为股东是不对我国企业资产负债负责的。但是由于股东往往是一个企业的实际工作负责人、高级财务管理会计人员,他们对企业文化具有控制权,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是需要对这些企业以及债权人负责的,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股东是需要我们负责的呢?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这就为你讲解。
一、债权人之间可以向企业公司股东追债的情况,主要有通过以下几种:
1、虚假公司出资或出资管理不到位
股东进行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即使中国企业通过破产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风险承担社会连带清偿责任。
2、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主要有抽走货币出资;公司企业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通过对股东可以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通过网络虚假诉讼活动形式,抽逃公司固定资产;脱壳经营;通过数据关联交易,增加市场交易管理成本,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以及个人认为所有问题等等。
3. 因股东责任不能清算
控股股东对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如果债权人因股东破坏清算程序而不能实现债权,股东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进行承诺清偿企业债务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被注销,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进行无偿接受自己公司企业财产的
被执行人被注销、注销或关闭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收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剩余财产清偿债务或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可以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启动单位在验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6、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无法区分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债权。
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没有区别,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合,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两个品牌,一个人组成多个公司,每个公司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没有财务、没有人员、没有资产。
股东滥用公司进行人格行为问题导致企业股东个人信息财产和公司管理财产无法区分开来,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债权。
三、在下列情形下,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2.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3.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4. 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四、在实践中,股东在清算的其他没有过错问题主要有以下哪几种?
(1)清算组不依公司管理法规进行定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实施诈骗、谋取非法所得或者私吞公司财产的;
(4) 清算方案未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
公司的独立企业法人人格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石。但是在教学实践中,股东往往都是为了我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就是为了一个平衡发展各方面的利益,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股东必须通过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或赔偿责任,这样学生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文化价值。
以上是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对企业破产问题进行梳理,债权人能否向股东追索债务? 相关问题的答案将对您有所帮助。 有关破产清算的更多问题,请你继续咨询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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