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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双方合同债务是否为共同利益债务?上海债务律师为你分析

时间:2023-03-01 08:4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债务律师,企业破产

  上海债务律师指出当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决策失误而破产时,在破产程序中会出现各种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工人工资、互益债务等。由于表现的先后顺序,如何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双方合同债务是否为共同利益债务?上海债务律师为你分析

  虽然《破产法》对共益债务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列举主要包括(一)因管理人或者企业债务人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提高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发展社会责任保险销售费用控制以及中国由此我们产生的其他国家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一些相关研究人员严格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但是在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还是有不少政府债务能力是否应纳入共益债务方面存在一定争议。下面就几种常出现的进行数据分析。

  一、破产程序中新融资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共益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融资合同中贷款目的与贷款实际目的的一致性来判断。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只能在合同中做明确的目的,不能实际控制债务人或管理人对资金的挪用。因此,如果无法以证据证明或债务人实际挪用情形,法院将根据合同的使用情况来确定其是否为受益合同。如果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利益,将被视为共同债务; 如果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利益,将不被视为共同债务。

  例如,在深圳市易商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清溪金蜗牛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借款纠纷案[4]中,就该笔借款是否属于互惠债务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协议中关于款项用途的约定并未改变100万元借款的性质.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否实际用于上述商定的目的。”但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认为该笔借款经东莞金蜗牛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同意用于‘东莞金蜗牛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水电费用、治安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费用’,是为维护全体权利人利益和破产财产而发生的……应依法认定为东莞金蜗牛公司的共同债务。

  二、破产企业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提供有关的衍生诉讼或仲裁机构发生的费用以及是否可以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包括对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和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前者包括债权人提出的债权确认诉讼、财产返还引起的财产所有人诉讼或产权确认诉讼;后者包括债务人或受托人代表债务人提出的财产支付诉讼。 对于衍生诉讼产生的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属于普通利息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破产衍生个案中,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是指在接纳破产个案后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即债务人在有关债务人破产的衍生诉讼中所确定须由债务人承担的法律费用。衍生诉讼可分为债权确认诉讼和物业管理诉讼。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衍生诉讼费用被归类为破产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些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维持或增加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属于互惠债务。

  上海债务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这些管理费用非破产法律程序中发生的常规性支出和程序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往往企业难以通过预测的非常规性支出,与破产费用的性质不符;其次,这些财务费用预算支出的目的研究主要就是为了能够维持、增益债务人财产,入不支出,并非破产程序设计无法及时进行,而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问题可能导致受损,或者应增加者不能直接得到不断增加。因此,将上述分析费用列入共益债务结构比较选择恰当,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和本质。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将诉讼或仲裁费用视为破产费用。 如“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汉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东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陈向阳与西安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等,法院已将诉讼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而不是共益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双方合同债务是否为共同利益债务?上海债务律师为你分析

  三、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双方合同债务是否为共同利益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共益债务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已经产生而未向相对人清偿的债务,只是相对人的个别利益。如果将其纳入共益之债的范围,不仅与共益之债的性质不符,而且违背了债权平等原则,使得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个债权因为合同继续履行而先被清偿,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但是在我国司法社会实践中,法院也在相当的判决中将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务问题纳入共益债务能力范围之内,例如浙江亚细亚房地产市场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宋都诚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有限服务公司通过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杭州宋都诚业投资成本管理系统有限资源公司的资金垫支行为发生于亚西亚公司发展进入破产清算工作程序设计之前,但杭州市中院认为“债务人亚西亚公司提供资金链断裂导致阳光景台项目停工发生于2012年,其时亚西亚公司面临破产原因分析已经成为具备,如当时我们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阳光景台项目的复工、续建、交房而需要网络支付的资金,无论是何种途径筹集,都是学生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共同经济利益,属于亚西亚公司能够继续提高营业而产生的债务,按《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建立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共益债务。”在本案中,杭州市中院将“破产原因已具备”作为自己认定共益债务结构是否存在产生的标志。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双方合同债务是否为共同利益债务?上海债务律师为你分析

  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破产申请受理前双方合同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利益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利益债务。 但是,上海债务律师称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为了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威胁等情况,法院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关权利人,有倾向于将破产申请前双方合同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利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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