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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贷律师带您了解:金融告贷条约纠纷案的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2-11-04 10:4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借贷律师,金融告贷条约纠纷案

  被告中公民生某某股份无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至讯断主文前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与原告张某锋、曾某、上海麟逸实业xx无限公司(以下至讯断主文前简称xx公司)、邬某峰、李某荣金融告贷条约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合用一般步伐由审判员顾权负责审判长,与代办署理审判员尹伟、公民陪审员孙鹏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地下休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的托付代理人刘博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某锋、曾某、xx公司、邬某峰、李某荥经本院依法投递,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接下来就由上海借贷律师为您讲解金融告贷条约纠纷案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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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被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诉称,原告张某锋与原告邬某峰、李某荣及别人构成的联保体与被告在2011年11月30日订立了《最高额保障综合授信条约》一份,同时原告张某锋作为贷款人与被告订立了《私家授信项下告贷条约》一份,两份条约商定:原告张某锋向被告告贷人民币3,000,000元,存款期限为1年,条约商定的存款年利率为8.5936%。贷款人应每个月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归还本金;被告对原告张某锋到期敷衍而未付的告贷本金,自过期之日起按条约存款利率上浮40%计收过期罚息,对不克不及定时领取的本钱和过期罚息,按过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践过期天数,逐月累算;若因原告张某锋守约以致被告采用诉讼体式格局完成债务的,原告张某锋应负担被告为此领取的律师费等用度。原告邬某峰、李某荣作为联保体成员之一对该债权供应连带义务保障。此外,原告xx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保障条约》,批准对原告张某锋对被告的债权归还供应保障。上述条约均商定:原告邬某峰、李某荣、xx公司为原告张某锋执行上述告贷条约项下责任负担连带保障义务,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曾某系被告张某锋的妻子,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曾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2011年12月6日,原告向*告张某锋发放贷款30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24日,贷款已到期,但被告张某锋并未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张某锋、曾某、xx公司、邬某峰、李某荣未应诉问难。

  二、被告为证实其诉请提供相关证据

  1、《最高额保障综合授信条约》,证实被告与原告张某锋、邬某峰、李某荣之间的贷款及保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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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私家授信项下告贷条约》,证明原告与被告张某锋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3、《保障条约》,证实原告和*告xx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

  4、个人贷款证明原告已履行贷款义务;

  5、不良存款积欠本息明细表,证实本案诉请的计较根据及被告张某锋拖欠贷款本息的事实;

  6、商*告贷申请表,证实原告曾某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7、结婚证,证实原告张某锋和原告曾某之间系夫妻关系;

  8、律师费发票,证实被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

  9、原告张某锋、曾某、xx公司、邬某峰、李某荣未供应证据资料。

  三、法院查明后判决如下

  1、鉴于原告张某锋、曾某、xx公司、邬某峰、李某荣未到庭应诉,本院对被告供应的证据举行检察,觉得证据吻合法令划定的证据前提,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2、另查明,原告邬某峰、李某荣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障综合授信条约》、原告xx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障条约》商定,原告邬某峰、李某荣、xx公司为原告张某锋执行主告贷条约项下责任负担连带保障义务,包管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被告曾某系被告张某锋的妻子,该借款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被告曾某在《商户借款申请表》中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又查明,被告与原告张某锋签订的《私家授信项下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6日,现已到期。又查明,原告张某锋存款本金余额为300万元,欠息截止至2012年12月24日为79,434.99元。被告为本案诉讼付出律师费112,383元。

  4、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张某锋、曾某应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中公民生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2)原告张某锋、曾某应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被告中公民生xx股份无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2年12月24日的本钱和逾期利息合计79,434.99元;

  (3)原告张某锋、曾某应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被告中公民生xx股份无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实践了债之日止的本钱和过期本钱(以告贷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被告中公民生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张某锋签订的《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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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某锋、曾某应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中公民生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112,383元;原告李某荣、邬某峰、上海麟逸实业xx无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讯断责任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原告李某荣、邬某峰、上海麟逸实业xx无限公司执行上述第五项讯断责任后,有*向被告张某锋、曾某追偿。案件受理费32,334元,公*费500元,总计32,834元,由原告张某锋、曾某、上海麟逸实业xx无限公司、邬某峰、李某荣担负。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以上就是上海借贷律师为您讲解金融告贷条约纠纷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借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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