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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析关于民间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时间:2022-11-04 10:45 点击: 关键词: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民间网络借贷合同纠纷

  虽然网络贷款纠纷与传统贷款纠纷存在一定差别,但是本质上都是民间借贷纠纷,因为网络贷款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就是民间借贷。2014年7月23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9月1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顺其,被告蔡某华出庭参加诉讼。案子已经结了。接下来就由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民间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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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原告提供借款人民币30万元(币种,下同),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月利率为1%。原告向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经多次催款仍未偿还本金及剩余一个月利息。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二。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的利息3000元;三。被告以人民币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四。被告律师费14000元。

  2、被告蔡某华辩称,借款是事实,认可原告诉请,但因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相对较差,无法进行马上归还借款。经调查,原被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法院提供贷款30万元,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六个月。月利率为1%,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每日0.5%,被告应承担违约律师费。原告向申请人提供贷款后,被告向申请人出具借据。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期间支付了原告的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导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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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述事实,经法院审查确认,有正本及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合同、欠条、浙江太龙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收据、律师函、中通快递详细清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法庭记录等证据反复询问。本院认为,被告蔡某华不偿还原告李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4、被告蔡某华于本判决已经生效实施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0元,并偿付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3,000元,及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结果生效条件之日止按中国社会人民对于银行企业同期提高贷款市场利率增长四倍以上计算的逾期客户付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蔡某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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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7元,减半时间收取计3518.50元,由被告蔡某华负担。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以上就是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民间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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