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未到庭对被告的证据举行质证,但原告提交的借条的外形及借条上边边缘处残留的笔痕,引起了审讯职员地注重。为查明相干事实,审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询问。民间借贷纠纷原因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独特性和艰巨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海债务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民间传统金融”的日益发展活跃,部分中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缺乏完善自我管理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意识,出借的借款手续不完整或者一个没有社会必要的担保、抵押手续,导致借款人对债务有相对的随意性。另外一种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债务缠身,数额巨大,除进入系统执行工作程序的债务外,尚有很多学生其他民族民间债务,而被执行人除了这些基本实现住房以外,别无其他国家财产可供执行。
2、被处决人下落不明。有的借款人为了逃避贷款人的追债,或者找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或者恶意逃避债务,有的甚至搬出自己的房子,玩起了“消失法”,这使得法院很难找到他。由于贷款人未对债务采取必要的担保措施,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必要的担保,偿还不具有约束力。
3、由于执行对象较大,案件难以完成。私人借贷案件的执行对象往往从10万到数千万不等。由于种种原因,被执行死刑者的经济状况已经恶化。在一些涉及高利贷的私人贷款案件中,申请人往往极其咄咄逼人,没有办法收回债务,那些可以由被处决者偿还的债务已经偿还。最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大多数被执行人已经无力偿还,造成执行难度加大,执行率低。
4、如被执行人属于特殊主体,例如工程项目的企业业主或承建商,该主体借款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资金不足、营业额不足或效率低下,则该等个案偿还债务的时间较长,偿还风险因素增加。企业的亏损和利润,项目能否按时完成,项目能否按时记账已成为影响偿债义务的核心因素。
5、收件人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财产,故意转让财产的。一个人通过改变原始资产和所有者的名称来逃避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逃债”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有准确的对策。
虽然有人采取了增设被执行人的方法,但变更或增设债务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具体的程序问题,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在诉讼前转移和隐藏了他们的资产,这主要发生在离婚诉讼和家族企业经营中,夫妻公司占大多数。
6、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不清,造成执行难。这部分企业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以中国农村网络借贷市场主体发展为主,大多数国家农村的房屋产权不清晰或者一个没有房产证,尤其是我们正处于过渡期小产权房,此类房屋买卖、过户都存在导致很多学生问题,比如对于房屋建设没有产权证。
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农村地区房屋不能通过买卖,如果房屋是在本村成员间进行数据流转,法律环境一般认可其法律法规效力,如果可以卖给非本村成员,合同认定无效,产权当然归原房主所有;产权不清,农村一家几代同堂的情况也相当比率的存在,这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对义务的履行也造成具有一定工作难度。
被告说明称:“家里的借条都是如许的,借条是打印进去的,而后撕下来的,借条下面没有写任何货色,也没有撕掉相干内容。”审讯职员指出:“依据借条上残留的笔痕,该借条的下面应当写有相干内容,并被撕掉了。”这一点蛛丝马迹让被告露出了马脚,被告只好向法庭又提交了一大截纸条,该纸条下面载明“2011、9、20号老平经手3000元”。
该纸条的下侧与借条的上侧可以或许符合,且纸条上的“手”字上面的“钩”的部分恰好与借条上的笔痕相吻合,是以能够认定被告当庭提交的纸条是从借条上撕下来的。审讯职员将该纸条与借条贴好后,发明借条的右上角仍有缺失部分,再次问询被告:“为什么要撕掉下面部分,缺失的右上角下面是否写有其他内容。”
上海债务律师认为,原告对此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而且通过对比原告手中的其他借条,如果是保管不善导致借条部分残缺,残缺部分的边痕是不规则的,因此可以排除涉案借条系保管不善导致借条分离且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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