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不愿意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害怕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有的害怕牵连自己。但是更多的人不想破产,因为他们不知道后果,对未知的恐惧使你很难下定决心,即使你已经到了无法回头的地步。事实上,企业破产并不可怕,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也不全是坏事。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带大家来看看企业或个人的破产到底有什么影响?
一、破产制度宣告对企业公司股东、高管的影响。
1、任职资格问题受到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公司高管的资格不受影响。但如果是故意、过失致死、失职、勤勉导致企业破产,是三年不能当高级管理人员的。
2.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一般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个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及高管是不会自己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公司的债务风险则由中国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进行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企业高管无关。但是我们凡事均有例外,如果是股东、高管恶意或没有充分履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则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
例如,《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其所属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 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主张赔偿。 《公司法》第三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增资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不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 消除或限制高消耗。
一般来说,破产和限制高消费没有直接联系,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限制高消费是对失信者的信用惩戒。企业破产清算时法人未列入失信名单的,不限制高消费。
至于已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企业破产申请会使人民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因为被执行人进入一个破产法律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经逐渐失去了倒逼债务人履行政府债务的作用,而且社会实践中我们为了能够更好地管理人员处置破产财产有时教师需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积极配合,对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人员继续发展限制高消费不利于我国破产程序的顺利有效开展。
二、破产宣告对企业的影响。
1. 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
一般来说,破产宣告后,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除非为了债权人的利益确实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继续经营。
2、企业经营管理权被接管。
企业破产宣告后,企业丧失经营管理权和处分权,清算组承担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评估、处置和分配责任,并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承担责任。
企业宣告破产后,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进行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相关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质询;
(三)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解除中国企业的财产保全控制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企业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将破产案件移交人民法院。
5、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清算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
6.承担破产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企业发展进入破产程序设计需要承担三部分的费用,分别为:
(1)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受理费、权限调查费、公告费、服务费、债权登记费、申报费等。
(2)企业财产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的保管、维护、管理费用、拍卖、出售、储存、运输、保险、估价等费用。
(3)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以上就是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为你总结的与破产影响相关的内容,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
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与高利贷问题 | 债务代理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路径 |
民间借贷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操作— | 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解析《民法典》 |
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来讲讲当事人对 | 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解析债权人“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