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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华荣征地补偿委员会在房屋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房屋动迁补偿不合理、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非法征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华荣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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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律师:拆迁程序最后期限之前应该启动的程序

时间:2022-11-17 08:5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动迁律师,拆迁程序

  问:上海市动迁律师,现在的拆迁刚刚开始,我们该怎么办? 答:您先跟对方谈,如果谈不下来,及时和我们联系,尽早启动法律程序,以防过了期限。那什么时候才是最后期限?答:您先跟对方谈,如果谈不下来,及时和我们联系,尽早启动法律程序,以防过了期限。在这里上海市动迁律师想跟大家重点总结一下,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启动重点程序的最后期限:

上海市动迁律师:拆迁程序最后期限之前应该启动的程序

  一、最后期限之评估报告的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户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户对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评估结果,关系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所以请广大拆迁户慎重对待,如有异议,请及时行使手中权利。

  二、最后期限之司法<强拆的救济

  “司法强拆”也是大家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收到了相关部门下发的裁决等等,应该如何拆迁维权,最后节点之前,又应怎样应对方是上策?

  司法强拆的前提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救济的方式)。拆迁补偿决定作出后,拆迁户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60日)、诉讼(6个月)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动迁律师:拆迁程序最后期限之前应该启动的程序

  也就是说,司法强拆的前提是在收到拆迁补偿决定以后的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所以尽早启动法律程序,是阻止司法强拆的重要手段。

  以上两点是在实践中拆迁户最为关注的两个“最后期限”,也就是拆迁律师口中说的重要时间节点,请广大拆迁户慎重对待。而在实践中,征收不仅仅包括评估和司法强拆,而是由多个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组成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都有他相应的“最后期限”,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当事人,政府下发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如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等。他们以消极不理会的态度对待,事实上,每一份文书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如果当事人置之不理,结果很有可能就是丧失了自己的权利 。所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起算点,拆迁律师在这里统一总结一下:

  复议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诉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长期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市动迁律师:拆迁程序最后期限之前应该启动的程序

  诚然,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途径,是公平正义的最终防线。拆迁无小事,涉及到一家几口甚至是几代人日后生活水平。所以在此,上海市动迁律师请各位当事人,慎重对待您接到的法律文书,及时行使手里的权利,切勿因时间的流失逾过“最后期限”以至于丧失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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