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房子要被政府征用了,但是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文件。到底该不该签?面对无数当事人的这个疑问,上海动迁律师的回答当然是不签!在这个全球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就是财富。在拆迁领域,信息与拆迁补偿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一个拆迁户的切身利益。那么,没有看到任何文件,你还敢签字吗?
在拆迁工作过程中,作为拆迁办的政府部门往往很强势,但是我们作为拆迁户却很被动。造成企业这种发展局面的原因分析除了中国政府自己手中享有公权力,政府会计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因素之一。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当遇到一些政府管理信息技术没有进行公开的局面,能够更加从容淡定,尽可能多地搜集拆迁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合法与不规范不同之处,实为明智之举。而本文的主人公古先生无疑是一位明智之人。
顾先生家住泸州市龙马潭区,一家人过着普通却幸福的生活。但在2016年,顾先生突然被告知,他自己的房产和承包地将被征收。但是,和很多拆迁户一样,这一次,动迁办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更重要的是,给顾先生的搬迁补偿款明显不合理。顾先生明显感觉到,如果接受了这笔拆迁补偿款,他将面临家人生活水平的大幅降低,这让一直在不断努力让家人过上小康生活的顾先生忧心忡忡。一时间,他家一片灰暗,没有了往日的欢声笑语.
万般无奈,走上一个拆迁进行维权路
曾多次试图与政府谈判,为自己伸张正义,但政府最终拒绝了,但收效甚微。 经过几次思考,顾总觉得自己不能让拆迁办公室,因为他站在一个老幼家庭的后面,作为户主,他不能对他们的生活做出如此大的改变。经过多次协商,顾总委托上海动迁律师为其代理人。
受顾先生委托,上海动迁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拆迁方案,立即启动了拆迁维权工作。 在本案中,由于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向拆迁户出示任何相关文件,因此,首先要取得与拆迁密切相关的文件,打破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2016年5月29日,在上海动迁律师的指导下,谷澍向泸州城乡规划局提交了政府信息披露申请。对申请人谷先生的全部财产和承包地所在区域的征地,应披露相关许可和申请文件。
坚持不懈,越挫越勇。
6月18日,谷先生收到的不是政府的回复,而是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说明其房产和耕地的确切位置以及与需要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证明。于是,拆迁律师当即指示谷先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然而,无论当事人如何苦苦等待,政府的回复却如同泥沙俱下,杳无音信。
可能通过对于一个当事人一般来说,等不到没有任何研究结果必然会焦急如焚,不知所措,但对于专业的拆迁律师来讲,政府的做法无疑是一份“礼物”。面对中国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只要提起环境行政复议必能取得小胜,这样企业不仅需要可以分析得到要申请进行公开的信息,而且能给我国政府工作带来经济压力。于是,上海动迁律师马不停地指导古先生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了国家行政复议。
千回百转之后,捷报频传。
对人心不公平。经审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为,被申请人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确认被申请人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至此,维权行动取得了阶段性胜利,顾先生也不像当初那样焦虑,而是信心更加坚定。他更确定,选择相信法律,相信专业的拆迁律师,是他最明智的选择。
上海动迁律师倾情服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进行公开的政府会计信息技术涉及中国第三方权益的,行政管理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工作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讲的是证据。不管你的经历有多惨,没有证据,就算你累坏了,流眼泪也没用。所以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一系列的调查程序。最终目的是获得更多的证据,然后通过复议或者诉讼,为当事人增加谈判筹码,扭转当事人处于弱势的局面。
所以,如果你也在被拆迁,而且拆迁补偿让你难以接受,那就不要急着去医院。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咨询上海动迁律师,给你指点迷津,争取尽快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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