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又称公有住房,它是指国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房,在房屋未售出前,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于我国以往特殊的经济体制,国有住房大量存在,对解决过去城市人口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城市建设不断升级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公房被列为拆迁对象,因此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加。据上海拆迁律师统计,造成公房拆迁矛盾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房承租人资格以及如何通过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承租人将公有住房作为在拆除公有住房时使用的相应补偿。 因此如何识别公屋租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此,拆迁律师总结了在几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公屋租户:
1、承租人健在,且直到拆迁工作期间我们没有进行变更过公房承租人,显而易见,这种发展情况下承租人确定,其与拆迁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享受经济补偿问题没有其他任何争议。
2、如果公房在拆迁前租户发生了变化,拆迁补偿款会到现在的租户吗?拆迁律师认为,关键要看承租人的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承租人的变更违反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接管理的公房管理单位撤销变更。因此,当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时,现承租人只有在法定变更条件下才有资格成为承租人,才能享受拆迁补偿。
3、原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没有进行办理承租人变更,该如何通过确定承租人?此时,承租人资格认定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生活居住环境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所以,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原共同发展居住的家庭社会成员能够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国家有关工作单位需要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相关部门员工之间学生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市场关系,因此我们实际居住的人一个具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二、如何补偿公屋租户
确定公房承租人后,拆迁如何补偿?目前对此还没有固定的补偿方式。一般来说,在拆迁中有三种补偿公屋住户的方法:
1、房屋承租人可以购买其居住的公房,变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拆迁办以其为拆迁户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市场需求价格方面给予一定补偿,政府对拆迁户不再发展提供社会经济制度适用住房。
2、拆迁办将安排原承租人承租公房,公房管理部门作为拆迁户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拆迁户以协议方式购买公房使用权,将承租人居住、使用公房的权利折算成货币作为补偿。
三、公屋租户死亡对补偿的影响
由于公共住房大多是在早期的经济模式下建造的,所以现在很多公共住房的租户都进入了老年,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对拆迁补偿会有什么影响呢?拆迁律师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房客死亡的时间:
1.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死亡。
这种发展情况下,因为拆迁办与公房承租人签订的补偿标准协议技术已经不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资格,所以对于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一个个人文化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模具
未达成拆迁协议,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丧失主要资格,不得按照承租人的身份领取拆迁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需要重新界定,因为公有住房的所有者是国家,所以房屋不能直接由承租人的继承人获得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原租户同住的人士,可到公屋行政部门办理转换租户手续,或没有办理转换租户手续,因此必须按实际居住情况租用公屋,并缴交租金,以确定公屋租户的状况。新确定的承租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享受拆迁补偿。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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