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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纠纷律师判断超生人口能否享受征地补偿

时间:2021-07-14 11:07 点击: 关键词:征地补偿,上海征地补偿律师,上海动迁纠纷律师

  上海动迁纠纷律师超生人口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超计划生育人口在拆迁之前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比如具有分配承包地的权利、持有股权证、具有村内事务选举权等,就拥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获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分配的权利,而不应差别对待。

  个别地方认为超生子女违反国家剩余政策、不予分配征地补偿费、安置房,实则剥夺了农村村民基本生存权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包地涉及农民生存权益,宅基地涉及农民居住权益,分配承包地、宅基地是保障每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前述生存权益、居住权益的必要之举。因土地征收导致人们失去承包地、宅基地时,应当通过支付征地补偿费、重新安排宅基地宅基或分配安置房等方式进行利益填平。因此,即便是超生人口,只要根据报出生、婚迁户口等原因正常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安置房分配。

上海动迁纠纷律师判断超生人口能否享受征地补偿

  涉及超生人口不予安置的地方性文件规定,不能排除超生人口获得征地补偿安置的权益。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实践中,排除超生人口征地补偿安置权益的地方性规定一般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现阶段,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关超生人口不得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上位法规定,因此,这些排除超生人口征地补偿安置权益的地方性规定,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如果村集体或者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当地规定,拒绝对超生人口分配征地补偿安置利益的,相关人员实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分配土地补助费、分配安置房/安置面积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对相应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上海动迁纠纷律师判断超生人口能否享受征地补偿

  村委会(村小组)以外嫁女为由拒分补偿款,违法!

  嫁娶本是传统习俗,尤其在农村和城郊有着深厚的习俗土壤,农村传统观念认为出嫁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不应计入本户人丁,没有继承权也不参与当地村委会/村小组征地补偿款费用分配。

  事实上,《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论出嫁与否,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亲权身份即合法享有继承权,直到终老;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排除了出嫁女享有分配权的资格。

  那是不是所有的出嫁女都享有征地款分配资格呢?不一定。需要具体判断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该时间节点,出嫁女是否持有当地村集体户籍、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安置方案确定的该时间点已经合法持有当地户籍的外嫁女,具备分配资格。实践中农村、城郊村组制定的“土政策”,多数人表决通过“集体暴力”剥夺外嫁女合法获得分配的权益,这种“土政策”是违法且无效的。

上海动迁纠纷律师判断超生人口能否享受征地补偿

  村委会(村小组)以“超生”为由不分三胎小孩人头费,违法!

  赵某育有2女1子,赵某及其配偶及2女儿共四人均已分得征地补偿款,唯独最小的儿子(9岁)被村委会、村小组以超生为由拒绝分配,赵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将村委会、村小组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小儿子(第三胎)自出生即随父母落户在本村集体,户籍来源合法,系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分配要求。村委会/村小组以超生为由拒绝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侵犯了赵某小儿子其合法权益。至于赵某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和调整的范围,且父母超生亦不影响其未成年子女应依法享有的完整民事权利。

  法院判决:1、村小组向原告全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村委会在保管村小组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上海动迁纠纷律师

没有产证的法拍房能不能参拍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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