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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咨询律师说厂房因未签订协议被强行拆除?

时间:2022-04-15 11: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拆迁咨询律师,强行拆除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与拆迁部门之间往往存在各种矛盾。矛盾的核心往往是拆迁补偿安置。例如,如果拆迁户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部门往往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有时,为了节省拆迁成本,他们甚至以拆迁非法建设的名义进行强制拆迁,拆迁部门有权这样做吗?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户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陈是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XX村的村民。1985年,陈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用于经营和建造工厂。多年来,他一直依法纳税并申请营业执照。2020年4月,由于相关项目的建设需要,陈的工厂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由于补偿标准太低,陈没有与拆迁部门(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6月,拆迁部以陈的工厂没有手续为由,将其认定为非法建设,并在未经补偿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迁。陈的财产损失惨重。陈拒绝接受,因此委托蓝秦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主张国家赔偿。

 

  在审判中,街道办公室辩称:陈的工厂是非法建筑,不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以陈没有原告拒绝搬迁严重阻碍了施工进度,我们的强制拆迁行为合法,请求判决驳回陈的起诉。

                                     上海拆迁咨询律师说厂房因未签订协议被强行拆除?

 

  上海拆迁咨询律师分析

  首先,很明显,陈的房子不是非法建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直到2008年才实施,但陈的工厂早在1985年就建成了。根据法律不可追溯性的原则,拆迁部门无权根据法律将陈的工厂定义为非法建设。另一方面,虽然陈的工厂没有程序,但这显然不是陈的过错,我国许多地区早期建造,缺乏程序,这往往是地方政府负面忽视,不是拆迁的过错,陈已经建工厂多年,营业执照和税收,结合工厂形成的历史因素,工厂应认定为合法建筑,陈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享有补偿安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不能先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地拆迁期间,即使拆迁户未签订协议,拆迁部门也无权擅自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拆迁部门要继续推进拆迁活动,必须依法作出《责令移交土地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只有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提起诉讼的,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在这种情况下,拆迁部门既没有做出相关的补偿或土地移交决定,也没有申请法院执行。强制拆迁违法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由拆迁部门承担。

 

  案件总结

  在这种情况下,陈的工厂建于1985年,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如果真的是非法建设,为什么有关部门30多年来没有将其视为非法建设和拆迁?只有在征地拆迁期间,补偿尚未达成协议时,才能非法拆迁?本质上,拆迁部门的非法拆迁只是一个幌子。真正的目的是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这种非法拆迁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非常普遍。因此,如果您收到相关非法建设认证文件,请不要惊慌。只要您及时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您的权利,这种非法拆迁文件是可撤销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拆迁部门被称为非法拆迁,但本质上是拆迁,因为没有强制拆迁权,所以人民法院判决非法拆迁,在收到非法确认判决后,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要求拆迁部门对其非法征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面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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