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南京、合肥、滁州、铜陵等地的拆迁过程中,非住房改革补偿不合理,门面房不按店铺标准补偿。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有的是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的。我们今天分享的案例涉及到门面房屋拆迁补偿。上海专业拆迁律师带您看拆迁户的权利保护过程。
经营20年的门面房,仅按住宅补偿
袁的房子位于一条路边。由于交通便利的优势,袁利用这所房子建了一家小超市,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营业手续。他已经工作了20年了。随着城市的发展,袁的房子被拆除了。袁主张按照以前的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出乎意料的是,拆迁办公室将袁的房屋按住宅补偿,对房屋依法经营20年的事实视而不见。袁不明白,在几年前的拆迁中,同一村庄的类似房屋至少按照非住房改革的标准进行补偿。为什么自己的补偿标准已经改变了?面对强硬的拆迁,袁没有想法。
通过公开申请信息了解土地已被征用
袁别无选择,只能委托律师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律师介入后,经审查材料认为,袁的房屋所在地可能已被征用。但在与袁核实后,袁没有看到任何征地文件,也没有听到征地的消息。后来,为了了解案件的事实,袁申请了政府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涉及房屋所在地的征地信息。出乎意料的是,随着有关部门的回复,证实了律师的猜测。袁的房子早在三年前就被征用了。但袁并不知道。
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征地批准
袁拒绝征地,于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地批准文件。主要原因如下:
1.征地过程中,有关部门未对袁的土地进行调查登记。因此,有关部门的土地征用审批材料不合法,不符合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
2.征地前,未办理征地预公告等手续,未保障袁某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
因此,征地程序违法的,应当撤销征地批准文件。
复议期间,拆迁办积极协商补偿问题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拆迁办发现袁某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袁某只要求按照之前的政策进行赔偿,没有别的要求,即门面房应计算经营面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经过反复协商,袁某的门面房最终按店铺补偿进行了补偿。袁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总结
对征地批准不满意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袁申请了行政复议,并要求撤销征地批准。在复议过程中,与拆迁办公室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最终撤回复议申请,使案件结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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