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上海法医案律师,上海市医疗律师 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虽然《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并未对“文证”作明确解释,但从列举的内容及表述来看,移送法医——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对象包括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材料,而且在列举的这些材料后面用了“等文证材料”这一表述。可见,按《细则》规定,法医鉴定书等证据都属于“文证”范畴。1997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虽然没有使用“文证审查”这一概念,但在第257条第2款中涉及到了文证审查的相关内容,该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沿袭了相关内容)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移送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对象——《细则》第20条列举的几种“文证”材料已被概括为“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贯彻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也未对“文证”作明确解释,但从其上下文表述来看,移送检察技术部门审查的对象已被进一步浓缩为“技术性证据”。从目前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看,移送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对象包括各种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这些证据材料都属于“技术性证据”的范畴。
(一)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概念,同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
1、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主体。
《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确认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构成医疗事故,患者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只有个体行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才不是这种替代责任。
2、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法医,上海法医案律师,上海市医疗律师
原《办法》中将医疗事故界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范围之内。新的《条例》将“诊疗护理过程中”改为“医疗活动中”,不再限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同时,医疗事故不限于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而是扩大为给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所有情况。把原来的医疗差错纳入到了医疗事故的范围之内。就是说,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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