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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诈骗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集资诈骗、招摇撞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各类经济诈骗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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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诈骗罪之无罪辩护

时间:2021-01-06 09:22 点击: 关键词:上海诈骗无罪辩护,上海诈骗律师

  上海诈骗无罪辩护 在众多的刑事分则罪名中,诈骗罪无疑是最引人注目的罪名之一。

  根据现行刑法理论通论,诈骗罪有五个证明要素,缺少其中一项就不能成立。

上海律师诈骗罪之无罪辩护

  以下是五个主要因素:

  一、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3.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4.因果关系(对方根据错误认识处分财产)→5.损失财产(被害人损失财产,行为人取得)。

  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和排除是诈骗罪无罪辩护中最核心的问题,本公众号所关注的大多是刑事专业人士,废话不说,理论不扯,直接案例。

  审判要点:

  对此,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最高法刑二(2018)5号:耿万喜诈骗案。

上海律师诈骗罪之无罪辩护

  裁决原:既有证据,也无法认定耿万喜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首先,耿万喜拿着1985年10月18日江津一方发来的关于桔子罐头行情的电报,与滨海果品公司谈过买桔子罐头的生意,说明耿万喜并非凭空捏造。二是耿某、田某抵达江津后,确有前往当地果品加工厂了解桔子罐头的价格和库存情况,在得知桔子罐头涨价和无库存的情况下,耿万喜根据滨海果品公司对罐头价格的预期,及时将价格变动情况通知滨海果品公司,没有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三是耿万喜把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钱用在了自己经营的东平货铺的桔子上,虽然未经滨海果品公司同意,挪用了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但这是一种资金周转的方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刑法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二部分,2018年最高法刑二六号:赵明利诈骗罪。

  审判要点:赵明利没有实施诈骗。赵明利4次提货后,虽未将发货单结算联交回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但另两联仍留在销售部和成品库,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通过对账完全可以发现上述未结算情况。实际上,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也是通过寄存的发货通知单发现了赵明利4次未结帐的相关情况。所以,赵明利4次未结清的行为并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相关人员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因为认识错误而向赵明利交付冷轧板。赵明利的行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为“采取不付货款的手段,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取46.77吨冷轧板”,是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

  3.(2014)庆中刑初字36号:杨积忠,李林诈骗罪

  裁决原文:被告人杨积某以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借款用于证券、期货交易,借款时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隐瞒炒股的事实,借来的钱也实际用于炒股,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李某某知道被告人杨积某投资证券、期货等资金短缺,自愿以高利息借款用于投资。在炒股过程中,被告人杨积某也告知了被害人亏损情况,虽然没有告知亏损的全部情况,但是股市是有风险的,被害人在知道亏损风险后,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借款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其也不存在陷入对股市的误解而做出财产处分的情况。因而,被告人杨积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2014)同刑初字90号:樊临福诈骗罪

  判决书原文:被告人樊临福在与陈贤安、陈敦华、金文孝签订协议,收取抵押金和订金时,被害人对煤矿的情况十分了解,还在煤矿进行了部分施工。被告没有虚构煤矿的经营权,隐瞒煤矿的生产状况,事后因煤矿兼并重组而无法继续合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犯罪嫌疑人樊临福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5.筑刑二初字第1号:张洲南诈骗罪。

  结论原文:被告人张某某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省建三公司借款给被告,其与被告之间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借款后,被告没有逃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归还借款的协议,同时被告具备归还欠款的能力,实际上已经归还了借款。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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