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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要注意!上海诈骗罪律师解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2-09-17 10:55 点击: 关键词:上海诈骗罪律师,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上海诈骗罪律师有说法。

签合同时要注意!上海诈骗罪律师解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在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上,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按照主客体第一,次客体第二的逻辑顺序,本罪的客体是: 主客体是在违反国家管理合同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被侵犯的市场秩序,次客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合同成立诈骗罪的客观发展方面

  (1)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含义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体组织之间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合同法》所称合同至少不包括身份关系协议和非平等主体行政合同。 合同诈骗罪中的身份关系合同和行政合同是否属于“合同”。

  (2)合同成立诈骗罪的行为管理方式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五种表现形式:

  (1)以虚构单位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是虚拟主体的行为,即凭空捏造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者同意,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盗窃、伪造、骗取空白合同或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使用被撤销单位和合同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利用无效、无效的合同、介绍信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等。 利用虚假身份是上述行为的共同特征,而身份的虚假体现了行为的欺诈性质。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凭证为担保。 这是一种虚构的担保行为。

  (3)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式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而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属于“钓鱼”行为。这是诈骗者的惯用手法。小合同的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以其履行能力和诚信,然后与其签订较大的合同。以此为诱饵,犯罪分子很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从而达到骗取金钱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企业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此为一逃了之行为,这种社会行为是一种通过比较具有典型的合同网络诈骗。行为人根本就是不想积极履行劳动合同,只要签订了相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提供担保公司财产,其犯罪研究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这种教学行为发展方式,在司法工作实践中也很常见。

  (5)以其他方法进行骗取或者对方要求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单位。由于我国有些自然人假借单位名义或者把单位管理作为一种犯罪研究工具、利用相关单位工作实施网络犯罪,所以要厘清单位经济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的,不以单位犯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3年10月15日《关于外国公司和企业在中国境内事业单位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发〔2003〕153号)规定:"符合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 对在我国范围内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在中国境内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在中国境内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处罚。"

  以上就是两个国家司法工作文件的内容均表明:个人可以利用企业单位做掩护来实施网络犯罪问题行为的,应当“刺破单位面纱”,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只有通过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均衡。对该种情形从刑法理论上研究分析,实际上只不过是自然人以客观方面存在的单位为工具实施经济犯罪的特殊的间接正犯而已,因而他们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国家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综述规定,单位的分支机关、内部组织或部门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分支机关、内部机关或部门的名义犯罪,非法所得又归分支机关、内部机关或部门所有的,视为单位犯罪。”.因此,对于体现“犯罪意志的完整性”和“利益属于集团”的行为,还是属于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

  四、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1)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的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因此,本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构成本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的时间

  在合同诈骗罪中,一般而言,诈骗行为人的诈骗意图只能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产生,即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行为人已经有了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意图,从主观上讲,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进行合法的经济交易,而只是骗取对方的钱财。

  根据《刑法》规定,在签订、履行企业合同的整个教学过程中,不论我们什么问题时候产生了一些非法占有重要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均可构成一个合同诈骗罪。换言之,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产生于合同进行签订之前、合同签订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合同没有履行管理过程中。只不过就个案研究来看,产生一种非法占有一定目的地时间以及不同,对于中国客观上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多寡会有学生直接的影响,这种情形主要因素影响量刑,对构成本罪没有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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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认定行为人进行诈骗的目的时需要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行为人究竟是以企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以非法使用为研究目的。如果没有行为人仅仅只是出于非法用户使用主要目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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