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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诈骗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集资诈骗、招摇撞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各类经济诈骗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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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合同与诈骗罪的区别

时间:2021-01-05 15:28 点击: 关键词:上海诈骗律师,上海诈骗咨询

  上海诈骗律师 案件要旨: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简单地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标准;二是不能简单地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判断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标准。在本质上,合同诈骗罪是被害人因合同陷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对于仅仅利用合同形式而陷于认识错误的被害人,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由于合同以外的因素而陷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上海诈骗合同与诈骗罪的区别

  吴剑,张加路,刘凯诈骗罪。

  --“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合同订立行为的性质。

  第一,基本案情

  吴剑,男,生于1991年11月5日。以欺诈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捕。

  被告张加路男,出生于1993年4月30日。以欺诈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捕。

  被告刘凯男,出生于1994年11月25日。因涉嫌欺诈而于2015年12月15日被捕。

  以吴剑、张加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刘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公开审理,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刘凯经事先合谋,在无锡市新吴区通过网络指使他人伪造无锡天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印章,以实施“网络关键词”诈骗。吴剑、张加路和刘凯分别冒充上述公司员工与“网关键词”持有者进行联系,虚构有买家想以高价买到该“网关键词”的事实,诱骗持有者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虚构“网关键词”资源需要网络监控报告、专利证书、国际端口投诉等辅助品才能交易的事实,诱骗持有者签订“网关键词”交易合同,然后虚构相关制作费用。

  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刘凯利用上述手段,先后5次骗取李某1、华某、李某2等人的制作费用共计500800元。吴剑、张加路参与了5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00800元;刘凯参与了4次诈骗,金额共计245800元。特定的犯罪事实如下:

上海诈骗合同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刘凯采用上述手法,多次从李某1处骗取人民币36000元。

  二是201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刘凯等人采用上述手法,多次从华某处骗取人民币48800元。

  三、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刘凯等人采用上述手法,多次从李某2处骗取人民币83000元。

  四、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刘凯等人采用上述手法,多次从刘某处骗取人民币78000元。

  五、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吴剑、张加路以上述手法,多次从乔某处骗取人民币255000元。

  犯罪发生后,吴剑和家属分别退还赃款39100元、81200元和50000元,张加路和刘凯家属分别退还赃款39100元和81200元。

上海诈骗合同与诈骗罪的区别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刘凯等人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剑、张加路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凯的诈骗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应属共同犯罪。被告吴剑、张加路三人合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共同犯罪。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吴剑、张加路一人实行数罪并罚。经查证,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证,被告人吴剑、张加路、刘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吴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加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加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加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诈骗,刘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吴剑、张加路、刘凯退缴在案的170300元,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被告吴剑、张加路、刘凯应立即退还非法所得并返还给原告。

  在一审宣判后,张加路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华某犯诈骗罪的数额错误。而张加路的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加路、原审被告吴剑、原审被告刘凯犯诈骗罪,以及对张加路、吴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定罪和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02刑终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主要问题。

  签订合同行为对“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定性的影响如何?

  第三,裁判的理由。

  该案件涉及“网络关键词”(以下简称关键词)欺诈。关键字是一种新兴的因特网命名资源,它是帮助用户通过输入中文关键字直接访问目标网站的技术手段。词欺诈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一种欺诈形式,其利用关键词持有者的投资心理,虚构有买家需要购买词条,编造借口要求持有者支付服务费,骗取持有者钱财。这类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与关键词持有者签订所谓的购买合同,然后再进行后续的欺诈行为,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鉴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与被害人签订了购货合同,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其原因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又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诈骗罪。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仅是整个诈骗罪的一个环节,不能涵盖被告人所有的犯罪行为,故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上海诈骗律师 第二个观点对此进行了分析,如下: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及其区别。

  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首先是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单列出来,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这对于规范和打击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对公私财物进行诈骗,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通常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即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两者有很多共同点:如二者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行为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均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均骗取公私财物等。

  但是,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1)从侵犯对象上看,诈骗罪只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单纯的侵害对象;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之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诈骗罪属于复杂的侵害对象,这就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的重要原因。从犯罪客观方面看,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了交付财物的错觉。

上海诈骗律师分析男子想网贷10万结 上海律师诈骗罪之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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