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理论源自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宪法权利既包括了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意味着那些无力委托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指定律师辩护的机会。但是,被告人仅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是不够的,法院还有必要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美国有无效辩护制度,依照无效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果不尽职、不尽责且产生了不良后果,法院可以宣告该律师的辩护为“无效辩护”,并可以据此作出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金山枫泾刑事律师认为,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其实包括三大要素:一是合格的主体,即律师的资格要合格;二是全面充分的庭前准备,包括了大量的指标性工作,一共有六项,如调查、阅卷、会见等;三是法庭辩护,称职的法庭辩护包括对控方证据和观点的反驳以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主张及证据。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主体是前提,辩护是核心,每一要素都由具体的条文予以规定,以此构建有效辩护制度,明确各个要素的内涵及关系,以确定遵循的评估标准。在防止冤假错案和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时,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能起到一定重要作用,具有借鉴的意义。
在我国,尽管还没出现有效辩护的具体规定,但从制度设计意义上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等所确立的各种制度改革,都具有实现有效辩护的意义。
“两论相辩,是非乃现。”辩护制度如果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则形同虚设。《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认为,我国刑事辩护经历了一个从有位辩护到有人辩护、从有人辩护到有序辩护、从有序辩护到有据辩护、从有据辩护到有形辩护的发展历程。“有形”就是指“以审判为中心”组合的诉讼架构,是等腰三角形还是流水作业形,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法院为中心?这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现实问题,需要予以深刻的认识。而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所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之类的制度改革,事实上都是为了实现有效辩护。
衡量辩护有效性的标准: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什么样的辩护才是有效的辩护,其评判标准如何?与会人员见解各异。有人认为,所谓有效辩护,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实体性的辩护和程序性的辩护,及时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辩护成为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可以说,有效辩护至少应该包括效率、效能、效益、效果等基本内涵。
从证据角度,有人认为,有效辩护的前提应是理性辩护。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合理”两个字就是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取得了一个平衡。面对控方提出的证据,就要本着职业精神、对司法规律的认同,依据法律围绕事实来进行辩护,从而达到有效的辩护。
有效辩护应为当事人满意的辩护,体现在整个辩护的过程当中,有效辩护就是根据证据素材心平气和地讲一个故事给法官听,说服法官接受辩护意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平认为,有效辩护要求把当事人视为命运共同体,追求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这样的诉求下,更需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准确认识有效辩护,需要厘清三点:第一,有效辩护不是理念,而是制度,目的是让被告人辩护权充分有效地得以行使;第二,有效辩护是程序意义上的,与当事人是否获得无罪判决无关;第三,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是并列的制度,是规范辩护的两个重要制度。
从律师职责和社会责任来看,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认为,有效辩护不仅包括有效阅卷、有效会见、有效调查取证等辩护工作,还包括有效地为法官提供法律知识支持和做好被害人的工作,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进一步通过个案发现法律漏洞,推动法律制度完善,守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