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可以通过上诉启动。除法律规定外,一般案件可以上诉。刑事案件涉及定罪量刑,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那么,上海刑事案件一审如何上诉?
上海刑事案件一审如何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以书面形式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确定或者转移上诉意向。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公布或者送达后,以口头方式表示不满,但没有明确表示上诉的,应当向被告人说明上诉权的含义和上诉程序。被告人经说明后表示上诉的,按上诉处理;经说明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不作为上诉处理。此外,口头上诉申请必须由上诉人直接向原讼法庭有关人员提出。以他人电话、短信等间接方式提起上诉,不能有效认证的,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形式的要求。只能认为当事人有上诉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还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的案件,或者被告人上诉又人民检察院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重刑期,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如将缓刑考验期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不得加重刑罚,如将拘役六个月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上诉、未抗诉的被告人,不得加重处罚。
由此可见,盗窃罪被告人向上级法院上诉时,法律规定不能加重处罚,但不包括上述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的上诉权。
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案件一审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上诉。但是,上海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期限很短。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人应当注意如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