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实行行为”。
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