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冲突早已司空见惯。有观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权配置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理应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虚置或实际旁落其法律解释职权,明示作出法律解释的情形十分罕见,大量的法律解释由并非居于主要地位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 有观点认为,我国的立法解释权虚置化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 尽管《立法法》已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的法律解释权限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他们之间的界限还是十分模糊。 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的界限问题上,需要澄清模糊的规定。 何为“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导致了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权的肆意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