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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刑事律师精彩回答: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时间:2022-09-16 13:28 点击: 关键词:徐汇区刑事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

  现在的商业竞争非常大,不少人就动起了歪心思,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企业最重要的秘密,要知道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刑法设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徐汇区刑事律师来告诉大家。

徐汇区刑事律师精彩回答: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该行为的非法性

  行为人通过实施的侵犯我国商业企业秘密的行为我们必须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要求学生行为发展必须进行具有一些违法性,这是一个构成侵犯中国商业秘密罪的前提。众所周知,商业秘密一经使用方法即可取得社会经济国家利益,因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对之具有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够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没有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可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情况或者允许他人研究使用网络非法控制手段以及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对于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问题或者允许他人需要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一定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徐汇区刑事律师精彩回答: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有以下具体形式:

  (1)以盗窃、引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是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为由,致使权利人或者因生产、工作而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需要向自己提供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诱惑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以高薪为诱饵,通过偷猎知情员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为常见。 所谓胁迫,是指胁迫权利人、保存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他非法手段是指除盗窃、引诱、胁迫以外的非法手段。 如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获取携带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获取商业秘密等行为都属于其他非法手段。

  (2)披露、使用企业或者可以允许通过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没有其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以及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信息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学习其他不正当手段能够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披露的方式方法多种形式多样,如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原件或复制件资料卖给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口头语言或者学生书面表达方式将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告诉他人等。所谓系统使用,简单地说就是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运用于实际生产规模经营。所谓允许他人研究使用,是指以非法控制手段不断获取他人影响商业秘密的人,允许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将自己对于非法活动获得的商业秘密运用于生活生产产品经营过程之中,这里不仅包括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存在两种不同情况。有学者分析认为,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我国商业秘密后,又将其披露、使用问题或者我们允许第三人使用,且又构成具有双重的侵犯商业秘密权。但笔者理论认为,该情形应是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严重处罚情节。

  (3)违反协议或者债权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 需要说明的是,代理人持有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但代理人违反了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约定或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保密的要求。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类主体:一类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订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中了解商业秘密协议的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如何处理? 我认为,无论上述人员是在岗还是调往其他单位,或者退休,他都接触到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他最终是本单位的工人或者员工。 此外,还与本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义务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违反本协议,有上述行为的,构成侵权。 同样,因合同或其他关系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即使不是本单位的职工,也违反了保密义务,同意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 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明知或者我们应该可以知道前述三种社会行为,而获取、使用企业或者信息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一个商业秘密的人选择具有上述侵权问题行为,而仍然需要获取、使用情况或者进行披露存在这种传统商业秘密的情形。但这种教学行为与前述三种行为能力有所了解不同,它并没有能够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是在明知或应该知道学习他人有前述三种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他人”那里获取知识或者学生使用、披露“他人”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而同样应认定为是侵犯我国商业秘密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行为人侵犯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他人无权获取该商业秘密,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此外,刑法规定的上述四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也是所有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特征。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所有人,是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商业秘密合法归某一单位或公民所有的,权利人属于单一主体;合法所有人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公民的,该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共同主体。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或垄断性。权利人无权排除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同一商业秘密。因此,对于同一个商业秘密,可能会出现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人并存的情况,所有权利人只能互相尊重,不能互相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下列情况下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是他人自行创造和构思相同的商业秘密;二是他人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处取得了商业秘密权;第三,他人合法获取其他合法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

  此外,行为人给权利人可以造成的损失不只限于物质性的损失,还应主要包括非物质性的损失,如权利人的名誉、荣誉的损失情况以及企业竞争环境优势的减弱学生或者自己丧失等。

徐汇区刑事律师精彩回答: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表现形式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在线咨询我们徐汇区刑事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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