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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刑事律师团队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承办走私、诈骗、盗窃、贪污行贿、赌博等经济暴力犯罪案件的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辩护数千起。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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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律所列举认罪认罚从宽证明标准

时间:2021-04-14 11:23 点击: 关键词:徐汇专业刑事律师,徐汇律所,认罚从宽

  徐汇专业刑事律师 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的司法把握,常常存在对移送审查起诉标准和提起公诉标准要求过高以及立案标准与移送审查起诉标准跨度过大等问题。鉴于刑事诉讼各阶段具有的递进性和独立性,改良起诉标准与定

  罪标准关系的基本方向应当是既对二者证明程度的要求加以区别,又保持相互之间的有效衔接;具体方案是在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中,保证纵向衔接上使起诉标准中检察机关的主观性因素增强,横向衔接上将程序性

徐汇律所列举认罪认罚从宽证明标准

  事实的证明标准设计成低于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标准,以发挥程序的独立价值。

  无论是起诉标准还是定罪标准,在证明刑事案件事实上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这两个标准在司法适用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何正确、适当把握二者在刑事诉讼流转中的证明程度要求,保持二者的有效衔

  接和有序递进,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及其适用存在的问题

  起诉标准和定罪标准都属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要内容。起诉标准是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用以审查案件是否应被提起公诉的判断标准;定罪标准则是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作

  有罪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尽管这两个标准在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上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刑事案件质量的影响非常大,不可轻视。

  (一)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及其关系

  起诉标准属于公诉阶段的标准(通常也适用于侦查阶段),而定罪标准则是审判阶段的标准。二者都属于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

  要求和程度。依刑事诉讼的阶段性特征,刑事证明标准可分为立案标准、起诉标准和定罪标准等。

  1.起诉标准。基于自诉案件的特殊性和有限性,笔者仅在公诉案件范围内讨论起诉标准问题。因此,本文所称的起诉标准,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用来判断案件是否应被提起公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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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即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据以交付审判机关审判,所应达到的证明力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起诉标准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起诉标准作用的对象是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审判机关对公诉案件仅作形式审查,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则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实质性的规定,且条文中使用了

  “人民检察院认为”的表述。就此而言,起诉标准是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所设置的标准。起诉标准包含法定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法定性标准,即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

  定。具体而言:第一,证明标准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第二,须排除刑事诉讼法列举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必要性标准,则是考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是否有必要性,即对案件进

  行公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国家政策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2.定罪标准。定罪标准,是指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作有罪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应达到的证明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定罪标准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有直接证据的案件:第一

  ,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事实是从证据中得出的。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第三,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锁链,对所认定事实已排

  除合理怀疑。对于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认定被告人有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证据已查证属实。第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第三,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四,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第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符合这五个条件的,确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起诉标准的作用在于为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提供指引,而定罪标准则旨在为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审查被告人有罪所依据的证据提供判断的标准。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之间具有递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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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积极作为,深入推进制度贯彻实施,确保制度效用有效发挥。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能力。要加强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推进情况,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形成贯彻实施合力。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紧缺、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将值班律师补贴纳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四、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监督制约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适用和公正运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筑牢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篱笆。要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将具有从宽幅度较大、程序互相转换、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有反映等情形的案件作为监督评查的重点,促进提升案件质量和效果,确保制度统一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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