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期待可能性的缺失是阻碍责任成立的原因,也是阻碍犯罪成立的例外情形。日本学者刀剑千中、天野龙一、中山研究持此说法。乔治·钱进认为:"在逻辑上,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等过去被认为是责任的要素,而期望可能性的要素并不是简单地并列在同一平面上的。上海徐汇律师事务所就来详细讲讲其中的一些问题。
两者都是在前提和前提得出的结论之间的关系上。法律允许“相应的推定”,即既然行为人有能力承担责任,有故意或过失,那么就可以说他有能力实施合法的行为(即他有责任)。换句话说,责任与故意或过失的结合构成了责任的一种原则类型,这种原则类型的充分性相应地假定了期望可能性的存在。但是,这毕竟只是相应的推定,如果有特殊情况,违背这一推定是自然的。
大塚仁对该说提出以下两点进行质疑:“把期待不可能性可以视为一种消极的责任会计要素,这在我们思考经济上是应予注目的,但是,把责任公司故意?责任重大过失理解为社会责任的积极影响要素时,把存在一些期待可能性也解释为经济责任的积极发展要素才更为妥当。而且,既然期待可能性不只是在法律责任的存否一面而且在决定企业责任的轻重程度上也发挥着重要因素作用,把它仅仅视为消极的责任信息要素,就不妥当。”
事实上,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没有实质上的对立,只是判断方法上的差异,责任的构成和责任预防的原因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谴责一个人犯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犯其他行为的预期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预期可能性是责任的要素。另一方面,由于一般人通常具有法律行为的预期可能性,因此在认定犯罪时,公诉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预期可行性。但是,如果在特定情况下,行为者没有期望可能性,则不承担责任。因此,一方面,对可能性的期望是责任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对可能性的期望的缺失是产生阻力的原因。
对于大冢人提出的两个问题,第一,大冢人的责任是故意的、责任是过失的主张,讨论实际上是一个违法性认识问题,但即使在日本,一般理论也把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责任预防的原因,因此,在与违法性认识相对应的意义上,期待的可能性也可以是责任预防的原因。
此外,期望的可能性作为定罪时责任的一个要素,以例外的形式出现,这是预防责任的一个原因,但不排除判刑时期望的可能性,这在较小程度上也可用作减轻因素。因此,将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件,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排除责任的原因,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是合理的。
缺乏社会期待可能性究竟是一个属于我们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只限于法律制度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德日的观点方法并不具有相同。
德国一般认为,预期可能性的缺失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排除原因,而不限于法律以外责任排除的一般原因。首先,朝廷提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法律以外的例外,不应被承认”的立场,学术界进行了这样的承认,即刑法在责任领域需要规范,其中应包括遗嘱形成的评价, 但必须在法律上正式和规定。
不可预期性是法律之外的豁免问题,它会在主观上或客观上削弱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由于所谓的“不可预期性”不是一个适用的标准,而且例外是由明确的法律制度来表示的,不能扩展到适用。即使在困难的生活条件下,社会团体也必须要求遵守法律,即使这要求当事人作出巨大牺牲。
上海徐汇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普遍看法是,缺乏对一般超法定赔偿责任可能性的预期,以防止这一原因。究其原因,既然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存在于实在法背后,那么期待可能性的缺失就应该被解释为减损义务。如果只把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解释原则,就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但在日本最高法院的案件中,没有发现以缺乏可能性为由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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