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的“道德习俗”的形式发挥作用的规则
时间:2021-03-11 10:44 点击: 关键词:浦东新区的律师
[1];而道德社会学的奠基者涂尔干则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一开始即将道德与法律联系起来并称“道德和法律事实”,进而又将“道德和法律事实”简单合称为“道德事实”,并指出,道德事实,乃是“由具有制裁作用的行为规范构成的”
[2]。因此,守规矩,实际上就是讲道德。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各种规范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两个极端的类型,一个类型是不成文的、不明确的、甚至不自觉的,但又是不言而喻地可意会的——习惯上当我们说到“道德”时往往想到的就是这一类;
另一个类型则是像法律一样清晰明确的,常常还是正式地明文规定的——习惯上我们往往把这类规范称作纪律或法律。社会中大量现实存在并起着作用的道德规范常常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
不过,在今天的社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现象或者说趋势,那就是原先通常以不成文、非正式的“道德习俗”的形式发挥作用的许多规则,如今慢慢地开始转化为正式成文的规章律则。举例来说,属于私德范畴的,如赡养抚养、夫妻权责等,属于公德范畴的,如垃圾分类、环境卫生、交通规则等。可以这么说,在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中,我们经历了并正在经历着一个从黄仁宇所说的“以道德代替法律”到“道德律则化”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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