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审理中,宜城派出所明确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修改前的《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第一款第 (四)项,即“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因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尚无法查清事实,相关人员又不配合,认定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故宜城派出所决定终止调查。
另查明:2017年1月17日,宜城派出所委托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季频身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鉴定。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7年6月12日出具法医鉴定意见,结论为季频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根据宜城派出所提供的执法仪视频资料反映,2017年7月,宜城派出所传唤季频及闵卫金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上门送达传唤证时,季盘鸿提出宜城派出所以前电话通知他们去,但派出所民警未作笔录,认为该案承办人员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季频及闵卫金未再到派出所接受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