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4刑终7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何中华因其父亲何庆炎与小区住户发生民事纠纷,不积极协助民警调查、解决纠纷,用不当语言谩骂及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何庆炎为解救其儿子何中华,与民警发生拉扯、推搡及肢体冲突,二人并不是故意使警察不能执行职务,其行为不属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显著轻微,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
(一)何庆炎因与同小区住户李某1因民间小事发生纠纷,并将住户李某1的汽车左前轮用防盗锁锁住,程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前往处置,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何中华并不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当民警找到准备驾车外出的何中华时,其在车上亦表示其会叫其父亲开锁。因何中华未及时下车配合警察调查而与警察发生争执,并有用不当语言谩骂民警的行为,下车后还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