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在全国广大农村中遏制了法制的成长发育,而以抽象的道德取代了法律,上自官僚下至村民,其判断标准是‘善’和‘恶’,而不是‘合法’‘非法’。”“这个庞大的帝国,在本质上无非是数不清的农村合并成的一个集合体,礼仪和道德代替了法律,对于违法的行为作掩饰则被称为忠厚识大体。
”[3]当然,《万历十五年》讲的是明朝的事情,但在黄仁宇的眼中,治理上的“道德代替法律”绝非明朝所独有,而是传统中国一直具有的基本一致的特点。
在历代皇朝帝国,官僚政府所获得的支持,都主要来源于“社会习俗和社会价值观”,并始终声称自己的治理目标在于“道德教化”,政府“一面授权于本地血缘关系的权威,减轻衙门工作的份量,一面以最单纯而简短的法律,密切跟随着当时的道德观念,作为管理全国的工具。”[4]
实际上,早在黄仁宇之前,费孝通先生即已在《乡土中国》、特别是在其中的《无讼》一文中揭示和描绘了传统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这一特征。[5]费孝通指出,传统乡土社会是一种礼治秩序,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