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最严格的形式,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可以更好地保护遗嘱人表达的意思的真实性,效力最高,在实践中不易争议。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公证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越来越普遍。那么,公证遗嘱需要注意什么呢?能否一劳永逸地交给公证机关办理?下面上海浦东律师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一、优劣对比
(一)优点
1、立遗嘱的过程受到公证机构的严格控制,可以证明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良好,遗产分配方案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2、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3、公证处可以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进行研究遗嘱公证,一般我们不会发展存在因公证程序设计存在一些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二)缺点
1、手续繁琐,提交身份证件、财产信息等相关文件后方可办理。
2、有经公证的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必须重新到公证处办理。
3、公证处不对遗嘱内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实质审查。还有一种可能是,立遗嘱人对法律的误解可能导致遗产的处置不能反映他的真实想法。(详见下文案例分析)
二、答疑解惑
问:我之前我们做了这样一份公证遗嘱,现在想变更遗嘱相关内容,但我的身份证被小儿子拿走了,我可以通过自己需要重新写一份关于遗嘱而不必到公证处办理工程变更吗?

答:由于您以前的遗嘱是公证遗嘱,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如果您需要更改遗嘱的内容,您必须到公证处取消遗嘱公证。办理撤销遗嘱公证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遗嘱形式。建议你可以要求小儿子取回身份证,或将身份证重新发给公证处取消遗嘱公证。
问: 公证处会审查我遗嘱的内容吗?
答:公证处只检查遗嘱的过程,对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的身份和待分配的遗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公证处不提供遗产分配方案,也没有义务严格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完全合法有效,是否充分体现遗嘱人的意志。
三、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老先生与李阿姨进行结婚后生育了4名子女,并购企业买了A房产。后李阿姨已经去世,张老先生与曾阿姨结婚。张老先生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发展欠佳,一直是由曾阿姨照顾。10余年来,张老先生对曾阿姨一个非常需要感激。2013年张老先生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中国公证遗嘱,其内容相关记载“A房产依法属我与前妻的共有部分财产,各占二分问题之一就是产权市场份额。
现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将A房产中实现依法管理属于我个人信息所占比例有的知识产权交易份额中的二分方式之一产权价值份额(即全间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交由我妻子曾某某一人通过继承。”2014年5月张老先生病故。曾阿姨与张老先生的四名子女因对上述数据公证遗嘱的内容分析理解能力不同,产生了很大争议。于是曾阿姨向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关于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老先生在其公证遗嘱中关于“房产A中的二分之一产权依法归我个人所有”与“全房四分之一产权”的表述相互矛盾。应该以哪种说法为准?
曾阿姨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张老先生前妻去世后,张老先生应享有60% 的财产份额。张先生非常认可张阿姨对张先生的关心,为了表示感谢,将这份公证过的遗嘱,由张阿姨分给张先生一半。因此,阿姨应该按照遗嘱继承30% 的财产份额。但是,由于张先生不懂法律,在立遗嘱时误以为自己只拥有财产份额的50% ,所以会注明“(即财产的四分之一)”、但这绝对不是张先生的真正意思。综上所述,曾阿姨应按遗嘱继承30% 的财产份额,而仍有30% 的份额,应由曾阿姨和四个子女按法律规定继承,每人继承6% 的财产份额,最后的阿姨应继承36% 的财产份额。
四子女同意,根据公证遗嘱中对 "(即全屋产权的四分之一) "的描述,显示曾阿姨根据遗嘱只能继承财产A的25%,其余35%属于张老先生的财产,依法应由曾阿姨和各子女继承7%的财产。

上海浦东律师认为,曾阿姨应获得房产a的32%份额。最终,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了4位子女的观点,判决曾阿姨工作取得A房产32%的份额。由于曾阿姨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已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本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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