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和黄太太有三个女儿,长女一直和老人住在一起,所以这两个老人的财产,在他们死后由长女夫妇继续生活和使用。多年来,其他姐妹都没有要求要一个房间。下面上海浦东律师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底,在姐姐重病之后,她突然委托丈夫刘先生将其他姐妹告上法庭,声称继承了她父母独自留下的财产。它提供了父母在2005年立下的遗嘱,其中规定财产将由最大的姐姐单独继承。这份遗嘱是由刘先生的侄女写的,并由两位证人签名。
对于这份遗嘱,另外两姐妹坚持认为无效。他们认为遗嘱的撰写人是大嫂的侄女,与大姐有明显的利益关系。很难让人相信她写的遗嘱是有说服力的。虽然还有另外两个证人,其中一个不在立遗嘱的现场,而且是事后签的名;另一个在现场,但她是姐姐的好朋友,两人明显存在利益关系,明显不符合订立遗嘱的要求。
二、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问题争论不休,法官组织了我们多次进行庭审,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做出了自己认定:遗嘱内容形式发展存在一个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在本案中,立遗嘱人是继承人丈夫的侄女,两名证人,其中一名不在场,虽然一名是,但与第二姐妹有利害关系,可见证人是无效的。由于遗嘱无效,老年人留下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
三、律师点评
本案遗嘱无效的关键是证人的问题。
所以写遗嘱的时候要慎重选择见证人。建议可以聘请居委会、村委会等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作为见证人。同时,由于律师更了解法律的规定,可以帮助当事人消除写遗嘱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这就保证了写遗嘱的有效性。
其次,代书遗嘱内容应尽我们可能需要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进行过多地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造成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就是表示。
此外,遗嘱完成后,应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并由遗嘱人签名。
最后,建议将现场录像,并刻录成光盘,保存证据。
为了更好地保护遗嘱继承人的利益,减少遗嘱纠纷,遗嘱应当严格依法运作。(2)立遗嘱的成本低。经过公证的遗嘱,代理人会进行公证,代理人自然需要一定的费用,而且自己写的遗嘱只要立遗嘱人能自己写就可以完成,所以成本很低。
自书遗嘱保密性最强。自身对于遗嘱方式可以自己不需要通过他人进行参与,保密性是所有遗嘱中最强的。
缺点:
(1)遗嘱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因为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
(2)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证。由于大多数测试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很难确保自写遗嘱的内容都是合法和有效的。
四、答疑学生解惑Q&A
问:遗嘱由电脑打印,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份的日期,是否有效?
答: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遗嘱的印刷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将在法律上宣告遗嘱无效。华南婚姻家庭律师团队认为,遗嘱人应结合电脑操作能力和遗嘱形成的证据来判断遗嘱的印刷效力。由于时代的不同,“书写”和“电脑打印”两者之间只是不同的书写工具,遗嘱人“亲自”操作是自写遗嘱的本质。
问:没时间签遗嘱怎么办?
A: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自书遗嘱内容没有明确注明工作时间,将可能就是因为一些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一个无效遗嘱。
问: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存在行为能力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以行为能力立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也是无效的。遗嘱人在有效期内立下的遗嘱是无效的。相反,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那么他在行为能力时立的遗嘱,如果在立遗嘱后遗失,仍然有效。

上海浦东律师提醒您,遗嘱效力易产生一定争议,自书遗嘱私密性的特点,在未经公证、也没有进行相关见证人的情况下,利益相关人容易对遗嘱的效力问题产生一种怀疑,对遗嘱内容是否确为遗嘱人书写,订立时遗嘱人是否需要具有良好行为管理能力,是否能够受到环境胁迫等提出异议,从而发展产生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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