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经查,2018年5月21日,大兴公安局接到案外人刘瑞雪的报警,称其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路盛嘉华苑商业楼一层美食城公共厕所内被一男子偷拍,该男子已逃离现场,大兴公安局观音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向报警人刘瑞雪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厕所外侧的监控录像。
2018年5月30日,刘瑞雪报称涉案男子再次出现在案发现场,观音寺派出所民警随即在盛嘉华苑商业楼一层美食城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将曾代松抓获。经询问,刘瑞雪指认曾代松就是5月21日在公共厕所内对其进行偷拍的男子,曾代松对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提交亲笔供词表示忏悔。
2018年5月31日,大兴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世博滨江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曾代松行政拘留叁日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曾代松不服,于2018年6月27日向市公安局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并向大兴公安局机要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018年7月13日,大兴公安局向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因曾代松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并委托大兴公安局进行鉴定工作。
2019年1月8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曾代松诊断为抑郁发作,实施违法行为时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019年1月11日,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15日邮寄曾代松,后该邮件被退回。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大兴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在2019年1月23日邮寄曾代松,将恢复审理通知书再次一并邮寄,曾代松于2019年1月25日签收。后曾代松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曾代松申请再审称:公安部门剥夺其受审能力的鉴定申请,执法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给予其不公正的对待。公安部门只有其供述,并无其他事实依据。如果其受审能力鉴定有问题或为部分受审能力,对其行政处罚就不合法。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等。世博滨江律师故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及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等。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兴公安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市公安局作为大兴公安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有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大兴公安局提交的曾代松陈述及被侵害人刘瑞雪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能证实曾代松于2018年5月21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黄村镇团河路盛嘉华苑商业楼一层美食城公共厕所内使用手机偷拍刘瑞雪上厕所的事实。在大兴公安局依法分别询问期间,曾代松及其亲属、同事均未表示曾代松患有精神类疾病,且曾代松对其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予以供认并提交亲笔供词表示忏悔。大兴公安局结合曾代松的行为性质、违法情节等因素,并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传唤、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对曾代松作出《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行政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市公安局收到曾代松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等职责,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曾代松申请,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予以送达,亦无不当。
曾代松提出撤销《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曾代松的诉讼请求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曾代松申请再审的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代松的再审申请。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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