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关系双方就离婚及财产进行分割、子女教育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房产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财产制度之一,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必然发展有所研究涉及,同时通过双方在协议以及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我们必然会受到关注其子女的利益。上海嘉定律师事务所就来详细讲讲其中的一些问题。
现实社会生活中,离婚协议在约定子女抚养费之外,还约定将夫妻共同管理财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并不少见。尤其是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居多。
关于我国夫妻一方反悔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条款、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对子女的效力、子女学习如何有效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发现存在一种广泛争议。本文将就上述这些问题学生展开论述。
(一)观点碰撞
病例1: a (女性)和 B (男性)最初是丈夫和妻子。2012年1月28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在句容第二次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归甲方所有。离婚后一方搬出房子,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事项即告完成。
2013年4月,在乙方要求乙方将房产转让给甲方后,乙方拒绝了,并向 Jurong City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乙方履行离婚协议,将协议房屋一审转让给甲方,撤销离婚协议,将房屋补助金作为一项条款。
本案涉及夫妻间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对此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性质上属于民法的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就房屋而言,在办理财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夫妻一方有权随意撤销,据此可以撤销财产赠与条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由,将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处分给另一方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
这种有目的的赠与,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是一种允诺协议。在双方因登记离婚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已经实现了赠与财产的目的,所以在离婚协议中。
第三种观点是:夫妻双方基于离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或者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处分给另一方,类似于赠与,但不是赠与。主要是因为这种财产归属协议不一定是无偿行为,还可能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等。而且该行为与离婚的身份行为密切相关,是依附于身份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行为有显著区别。因此,这种行为不应直接按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处理,而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二)本文主要观点:夫妻关系一方无任意使用撤销权
在我国,夫妻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分享的房产捐给另一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制作后原则上不得撤销。
上海嘉定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房产分割,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除外,可以再审。因此,只有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才涉及夫妻之间房屋财产捐赠条款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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