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法庭审理实质化。实践中,部分法官仍习惯于在开庭前后以书面审查案卷的方式解决问题,并没有真正重视庭审,将庭审作为对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的查缺补漏,而非对上述活动的审查判断。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意见》要求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这就要求法官在开庭前熟悉案情,把握关键;必要时可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就有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将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把控辩双方的争点和需要重点审查的疑点问题明确在庭前,防止信息不畅、证据突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审前要制定周密预案,确保庭审依法公正、有效、顺利进行;庭审中针对庭前准备情况,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关键和存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辩论,制止与案件审理无关或明显重复的陈述;出现干扰、妨害庭审正常进行的突发情况,要依法妥善处置,有效驾驭庭审局面。
强化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强调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意见》再次重审,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如果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使法官产生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则应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证据有疑问时进行调查核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承担证明责任。对于证据存在的问题,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加以完善,法官切不可越俎代庖,放弃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地位,帮助公诉机关完成举证责任。公诉机关往往比较重视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忽视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导致部分案件定罪事实清楚,但量刑事实(如自首、立功、主从犯等)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意见》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质证的权利。在量刑规范化全面实行的背景下,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时,除了认真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当审查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促使公诉机关改变重定罪事实、轻量刑事实的不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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