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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律师讲解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时间:2022-09-08 10:13 点击: 关键词:上海静安律师,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审批给企业、个人等进行使用的权利,在审批过程中,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方便,非法以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破坏国家制度,或许会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那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法规定有哪些,上海静安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上海静安律师讲解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解释

  全国中国人民政府代表股东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关于《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教育人民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可以通过学生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条例”和“非法批准征收”。 “征地占用土地”的含义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

  现予公告。

  司法进行解释及司法解释性研究文件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进行关于渎职侵权责任犯罪问题案件立案工作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二十二件(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严重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且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60%的;

  2.造成企业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 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30亩以上,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的60%

  5.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一些情节发展严重的情形。

  二、附 则

  1.本划定中每一个罪案称号后所说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2.本划定所称“以上”包孕本数;无关犯法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管理存在,但已无法进行实现企业债权的,可以认定为中国已经发展造成了我国经济利益损失:(1)债务人已经成为法定工作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得到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自己债权无法真正实现的其他相关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规定中的“秉公作弊”,是指国度构造事情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2005年12月26日法释〔2005〕15号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工作研究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经济林地使用权,具有通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我们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的情节发展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地总量在30亩以上,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的60%;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三百元。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以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申请》(2000年6月19日财税〔2000〕14号)中,取消了关税。

  第六条 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工作研究人员出现徇私舞弊,违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低价出让中国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通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㈠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且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60%的;

  (二)造成企业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一)以低价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60亩以上,出售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40% 的;

上海静安律师讲解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造成价值50万元以上的国有土地资产损失的。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管理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组织实施本解释相关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企业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上海静安律师讲解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上海静安律师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上。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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