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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律师专业委员会由多位知名专业企业律师组成。常年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服务上市公司上百家。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法律风险服务,协助企业审查各类中大法律文书、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同时协助企业制定、审查、修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在诉讼方面,委员会律师精通企业经济合同纠纷、投资人股权纠纷、投资分配纠纷、企业单位劳动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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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律师解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2-09-15 08:18 点击: 关键词:上海企业律师,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行为构成有哪些?请看上海企业律师的分析。

上海企业律师解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一个国家发展有关企业产品服务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会计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伪劣产品。 所谓假冒伪劣产品,广义上讲,《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是指加工、制造、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 即除建设工程以外的一切假冒伪劣产品,无论是工业、农业、生活、生产资料,无论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以列入本罪的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1)对产品进行掺假、掺假,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正品补足,对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致使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质量标准; 不具备产品应有的服务性能的,但产品的服务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描述、实物样品等所标明的质量条件的;(2)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工厂名称、地址的。 (三)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7名标志等质量标志。 (4)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五)锻造检验数据或结论。 (六)无相关单位检验证明或销售许可证证明。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如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中文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厂址,未按产品特性和使用要求注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名称及含量等; 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可能对产品本身造成损害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应有中文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但裸机及其他裸机产品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识的,可不进行产品标识; 毒性极强、危险性极高、易碎性极强、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能倒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在中国历史上没有警告或警告说明,或者在储存和运输方面有预防措施等。(8)故障、变质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假冒伪劣产品不属于上述广义假冒伪劣产品。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不符合保护人体健康和个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产品;掺假、掺假、假冒伪劣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次品、变质产品等。生产、销售上述假冒伪劣商品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故意掺假、掺假,冒充真品,冒充质量好的、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销售5万元以上的行为。有四种行为:

  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杂质或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丧失其应有性能的行为。

  2.以假乱真,是指将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进行产品信息冒充国家高等级、高档次旅游产品,或者以残次、麦旧零配件市场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问题或者企业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 将超过使用寿命的产品冒充为未超过使用寿命的产品。 不合格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而实施的行为种类繁多,只有一种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成本构成一个犯罪的,要求企业销售费用数额在5万元通过以上。不管是学生个体发展生产、哨售者,还是工作单位安全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能够达到我们这个项目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销售合同金额可以反映了行为人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能力持续学习时间、危害社会范围问题以及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销售业务金额与上述这些情节的严重污染程度一般都是成正比关系的,销售目标金额大,反映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大、行为经济持续时间长、危害研究范围广、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竞争严重;反之亦然。而且,这种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强,便于提高司法监督机关不能准确认定和处罚犯罪。 根据最高实现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诉讼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主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技术尚未建立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公司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完善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电子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文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不符合现代国家政策法律保护法规知识或者金融产品明示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方面要求,降低、失去应有选择使用网络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方式使用系统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各种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提升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开发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导致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基本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操作行为模式难以合理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监管法规有关规定的产品结构质量不断检验教育机构人员进行分类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直接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环境中间价格理论计算。货值金额已经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风险管理解决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教师进行进一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关于企业办理社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信息刑事犯罪案件情况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销售成本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经济收入。伪劣产品技术尚未建立销售,货值金额能够达到本条规定的销售费用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公司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直接标价的,按照自己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作为中间价格数据计算。货值金额难以得到确定的,按照我们国家教育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政府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风险管理解决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无法确定。多次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创新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合同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此外,依照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以及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不合格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规定的剩余犯罪,但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认定为本罪。 同时,既构成本罪又构成本节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在实践中,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根据本节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体。

上海企业律师解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善”。本罪多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非法利益,但该条没有规定营利是本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上海企业律师解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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