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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破产程序违反正常清算规则时,担保人应如何维护其权利?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为你解答

时间:2023-02-18 09:35 点击: 关键词: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担保人,破产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增加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往往需要担保人对债务进行担保。破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清算程序,违反了一般的清算规则,使得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对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当破产程序违反正常清算规则时,担保人应如何维护其权利?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为你解答

  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进行企业债务追偿的选择权,即第一种教育方式是债权人可以其自己全部实现债权额作为一个破产公司债权申报,并于破产保护财产利益分配后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第二种教学方式是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来说可以不参加社会破产管理程序,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对于企业尚未到期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债务人负有清偿义务。但保证政府债务管理尚未到期的,保证人是否也应提前履行社会保证经济责任,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提出问题应视具体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保证人未破产,不提前履行不能保证工作责任信息不会产生影响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人可不提前履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并不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因此,当破产程序违反正常清算规则时,担保人应如何维护其权利? 经安排,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抗辩权

  1、一般抗辩权。

  主债务人请求不承担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使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后抗辩权、抗辩焦虑权、抗辩撤回权、抗辩时效权等。

  2、专属抗辩权。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主要包括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前者是指保证人可以发展要求企业债权人先向债务人催告履行,如果对于债权人未先行催告债务人而直接相关要求保证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保证人可以通过拒绝履行保证经济责任。后者是指债权人未经审判活动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行政强制执行仍不能有效履行政府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选择拒绝承担重要保证产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种权利仅由一般担保人享有,共同担保人不享有,在破产程序中,这两种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二、承担担保责任前的预先追索权

当破产程序违反正常清算规则时,担保人应如何维护其权利?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为你解答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末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应当在未来向债务人提出债权的基础上申报债权。”

  预先追偿权是在破产程序中对保证人可以进行一个有效信息保护的一项管理制度。其内容是允许企业保证中国人在研究尚未完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提前通过行使的追偿权。从而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基于学生预先追偿权,按期全额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社会破产工作程序。显然,这一问题法律环境设计的目的,在于救济保证人将来的求偿权,维持保证人所负担的清偿责任和其应有自己权利主体之间的平衡。

  三、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中国第一款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通过其他社会连带债务人公司已经可以代替债务人进行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因保证人履行社会保证企业债务实质上是为主债务人履行政府债务,而非履行自身的债权。因此,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也发生一些特定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关系,即享有追偿权。

  四、承担担保责任后的代位权

  担保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经济损失追偿权也是如此,但代位求偿权不同于追偿权,它是“人的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差别也比较大,例如,与追偿权无关的是原债权人的担保,无论该担保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担保人都不能主张。但代位权不仅可以要求该债权人的权利,也可以保证所有权利。

  五、特殊教育情况下的部分或全部可以免除保证社会责任

  1、《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知道自己或者我们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时,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通过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中国人在该债权于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社会责任。

  2.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3.主合同不成立或者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工作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进行转让企业债务的,应当不断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通过转让的债务,不再需要承担重要保证社会责任”。

  5.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

  《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了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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