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股权转让的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人往往与受让人签订阴阳合同,即阳合同用于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金额等于股权相应的注册资本,但阴合同实际交易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金额远远大于变更登记的金额。上海企业律师建议股权受让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配合转让人以阴阳合同的形式逃税,可能涉及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本文不追浅,上海企业律师分析如下:
在股权转让中,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人,股权转让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了不缴纳或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人只能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表面降低股权转让收入,或者以合法形式增加股权原值来降低个人所得税金额。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即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增加股权原值,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但股东向公司借款或为公司支付的款项不能直接视为股权原值,只有以合法形式计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才能视为股权原值。
一、股权转让方作为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可以增加股权原值。
1.股东认缴出资不得计入股权原值,只有实缴出资才能作为股权原值。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支付给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金额,包括:1。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资被投资企业计入实收资本(股本)。4.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2.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
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不属于应税事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自然人出资或增资时,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股权转让时也计入股权原值。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支付给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额,包括:2。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在投资入股时按章程、合同、协议约定的实际出资金额,或者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原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股东初始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股东按照章程或者投资合同约定向企业交付的实际出资金额,包括自然人股东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资企业计入的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实际出资金额大于约定份额计入的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金额,债权人在债转股过程中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
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贷款可计入实收资本,从而增加股权原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缺陷投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股东或者公司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抵销相应的缺陷投资。
本文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借款缴纳注册资本,而不是债转股的增资形式。
四、股东向公司借款,转化为债转股,实际增加股权原值。
1.债转股将债务转化为实收资本。
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式之一,将债务转化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转化为资本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债务转化为股本,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债务转化为实收资本。因此,债务人增加了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
2.债转股属于增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五、股东免除或者代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可以计入资本公积金。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6。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偿还债务。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上海企业律师答: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接受债务豁免或捐赠,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确认为当期收入;但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偿还债务。债务豁免或捐赠的经济实质表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资应当包括在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中。
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或为公司支付的款项不能直接视为股权原值,只能以合法形式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作为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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