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大多是将企业的融资租赁设备直接投入生产,用生产利润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例如,最近接待破产清算小组的赵先生,就是参与破产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此类纠纷。下面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为大家讲解一二。
赵先生经营管理一家企业租赁有限企业,暂且称之为A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与另外一家B企业签订了一份社会融资租赁服务企业,双方进行约定A企业股东出资购买一套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租赁给B企业主要使用,B企业按月支付租金,未经A企业应该允许,B企业人员不得将设备转让、转租、出借、赠与、易货贸易、抵押,租赁期满B企业网络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该套生产系统设备归B企业对于所有。
自合同签订以来,B企业一直按月支付租金。 然而,B企业最后一次仍未付款。 在提醒A企业后,得知仍没有答复。 经过调查才得知B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 A企业认为,当根据《合同法》第248条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时,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租赁物。 那么,A企业是否有权终止? 租约属于谁?
一、企业是否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甲企业可以要求乙企业立即支付全额租金,也可以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B企业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即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
很明显,这两种社会权力是相互关系冲突的,若A企业可以选择自己行使解除权并取回租赁物,会导致B企业企业管理人在此发展情形下丧失选择权。但是我们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由于《破产法》是特别法,在B企业已经进入中国破产清算系统程序的情形下,A企业的解除权应当让位于管理人的选择权。因此,A企业管理没有解除权。
二、租赁物应当应该归谁?
B 企业破产,融资租赁的所有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分析。
1、解除合同。
B企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二是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如果B企业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以及《合同法》第242条规定,A企业享有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虽然在我们这种发展情况下,A企业管理可以通过享有、《企业实现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的取回权。但是同时由于社会融资方式租赁物处于B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之下,如果一个租赁物处于毁损灭失等失常状态,A企业需要取回权则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上海南宏工贸股份有限责任企业与云南金马农用车制造总厂破产制度管理人取回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法院一般认为:涉案标的物在破产管理人接收前就已经灭失,作为取回权利理论基础的物权已经基本不存在。因此,南宏企业只能以自己财产经济损失成本金额申报债权,而不能有效行使取回权;如承租人将融资提供租赁物进行转租、处分等,导致我国租赁物上附加了第三人之间权利且该第三部分人为善意第三人的,则出租人面临无法取回租赁物而不得不开始转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 B 企业的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根据合同法第250条,有必要根据合同协议确定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B 企业拥有所有权,因为租赁财产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结束时属于 B 企业。
3.A企业应该如何挽回损失?
1、要求进行支付企业全部租金及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论剩余租金是否到期,A企业均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2. 要求违约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B企业不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A企业可以要求B企业在超过合同规定日期的每一天,按延迟付款额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功能化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一些弱化,使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一些限制,但是法律并未完全否认,甚至是明确赋予了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即使是综合协调和处理多方权利冲突的破产程序也不能无故剥夺。
因此,上海企业法律顾问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承租人尚有未依约支付的租金,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考虑到租赁物上可能不只一项权利登记,比如还可能设定了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别除权或者取回权(择一行使),管理人则无权拒绝,也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主张合同挑拣履行权。当然,出租人该等权利的行使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其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时也无管理人行使合同履行挑拣权的余地。因此,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认融资租赁出租人在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的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取回权,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也不会减损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也符合法理和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当破产程序违反正常清算规则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