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支属纠纷产生的缘故缘由,能够将支属分为配头、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天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先人拥有血统联络的支属;后者是指相互本无该种血亲应该拥有的血统纠纷,但法令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血亲还能够分为嫡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养本人的和本人生养的高低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接下来就由上海法律顾问为您讲解亲属关系如何分类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亲属关系的重复并存
1、支属纠纷的重复,又称支属纠纷的并存,指有支属纠纷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分歧的支属纠纷。这主要因婚姻或法令拟制而构成。如在一些不阻止中表婚的国度(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普通的不阻止中表婚),表亲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
2、应若何看待这类并存的支属纠纷,列国法令无明文划定。传统的支属法理论觉得,在支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
3、但应当指出的是,当支属纠纷并存,互不吸取,各自独立马上,其法令的合用采用“从近从重”准绳。即同时并存的支属纠纷中,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依据
1、支属的发生只能基于血统、婚姻或法令拟制三个缘故缘由。因婚姻而发生的支属,是指男女因成亲而构成夫妻纠纷,也称为配头。由此发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因法令拟制发生的支属。即基于某种法令行动或法令究竟。法令认可主体之间互为支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2、支属有流动的身份和称谓。支属纠纷发生后,主体间的支属身份和称谓普遍是流动稳定的,除依法令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1)因诞生而天然构成的支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支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2)基于婚姻或法令拟制而构成的支属身份和称谓,如配头、姻亲、养父母子女等。属于相对于的可变换的支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仳离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便自行解除。
(3)法令确认必定局限的支属互相之间拥有权力责任纠纷。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非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支属这类社会纠纷与其他社会纠纷分歧,它一经法令调解,即在拥有支属身份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上的权力责任纠纷。依据我国现行法令划定,互有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以上就是上海法律顾问为您讲解亲属关系如何分类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法律顾问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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