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裁员赔偿的计算标准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指出裁员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为计算基础,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雇主误以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 No.481)规定,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然而,裁员的经济补偿并不限于12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还创造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了12个月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法律只限制了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即工资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不超过12年计算。对普通职工来说,只要其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没有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此外,在实践中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有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适用经济补偿时应分段适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无封顶限制,而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则适用《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
企业破产重组: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组的情况。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或重大技术创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情况。
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在进行裁员时,应优先考虑以下职工:
长期固定劳动合同职工: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劳动合同的职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家庭责任较重的职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职工。
三、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强迫劳动: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
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
拒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客观情况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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