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前款划定前提的,应该谢绝公证。公证遗言接纳打印方式。遗言人依据遗言原稿核查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言上署名。遗言人不会署名或许署名有艰苦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遗言公证应该由两名公证职员配合办理,由此中一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因非凡情形由一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证职员在与遗言人发言时应该灌音或许录像: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接下来就由上海法律顾问为您讲解遗言的五种形式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吻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言人身份失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言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言人证实或许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言内容不违背法令划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步伐符合规定。
二、遗言采用的五种方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言即遗言人经公证构造办理的遗言。依据我国《公证法》第2条的划定,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余构造的请求,按照法定步伐对民事法令行动、有法令意思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订立遗嘱的,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2、自书遗嘱。遗言人本人誊写的遗言,称为自书遗言。自书遗言应该由遗言人亲笔誊写,署名,注来岁、月、日。需求注重的是,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不需要证人就当然的具有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证人来证明。
3、代书遗嘱。代书遗言是由他人代笔誊写的遗言。代书遗言一般为在遗言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克不及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障代笔人誊写的遗言确实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灌音遗言是由录音机录制上去的遗言人口传的遗言。灌音遗言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行动遗言是由遗言人行动抒发并不以任何体式格局记录的遗言。行动遗言完端赖见证人表述证实,极端轻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オ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五种遗言方式中,以公证遗言效能最高。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第42条的划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本条明确了遗言的五种体现方式: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灌音遗言和行动遗言,而且对种种方式的效能有比拟明确的解释。为了确保遗言的可靠性,减少纠纷发生,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同时,当被承认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自书、代书遗嘱,其中如有无效的遗嘱,应先排除无效遗嘱,再以最后遗嘱为准。以上就是上海法律顾问为您讲解遗言的五种形式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法律顾问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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