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财产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本条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下同)旨在解决夫妻房地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引起的纠纷,因此本条解释应排除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性。适用本条的说明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海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已签订订了房地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的同意,也是建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赠与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有效成立,就没有任何撤销权的基础。
(2)上海律师认为,赠与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财产的所有者。办理赠与财产转让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法定程序,具有物权转让的效力。注册后赠与财产的产权已变更为赠与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3)上海律师认为,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财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不包括因财产赠与合同、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而引起的纠纷。任意撤销权只能在物权转让前或公证前行使。
2.夫妻财产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方法。
(一)正确区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第一,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地产的产权没有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原因,赠与人行使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撤销权:赠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有上述三个原因,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无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撤销所有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上海律师认为,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被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赠与者的履行请求权也被消除。因为在行使法定撤销权之前,赠与物的权利经常被转移,所以赠与者可以要求赠与者归还赠与的财产。
㈡正确把握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标准。
根据本条解释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地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要求继续履行时,赠与房地产既没有进行住宅户口登记,也没有进行公证,人民法院不支持赠与人的诉讼请求的赠与房地产已经进行了房地产户口登记,或者没有进行户口登记但没有进行公证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赠与人的诉讼请求。
㈢正确把握交货和登记的关系。
首先,要区分赠与动产和房地产的区别。动产赠与以交付为物权转移的有效要件,只要交付目标物品,就不能行使任何撤销权。房地产和需要注册的特殊动产(如汽车、船舶、飞机)的赠与以户籍注册为物权转移的有效要件,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二,要区分所有权和物权转移的区别。所有权对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受赠人按照合同占有动产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动产所有人。赠与房地产不同。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房地产,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转让登记,产权也没有转让,除非经过公证,赠与人仍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只是名称不同,其实大部分都是夫妻共同管理使用的。《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夫妻之间赠与城市房地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在赠与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有未办理过户登记就已交付的情况。因此,不能确定房地产所有权已转让,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