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离婚的当事人在解除夫妻关系后,很多人不想再联系或见面。有些人甚至远行到外地谋生,即使还在一个地方也不想办理财产权登记手续。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一些建议作为参考
协商离婚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坚持双方出席的原则。如果原配偶在地方或者不想再见面,协商离婚放弃产权的一方向当地公证部门提交房地产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一方失去联系,无法履行户口手续的,产权申请人持协议离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权,即给予法院离婚协议书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向产权部门办理手续。
民政部门在协商离婚登记时,提醒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地产户口手续需要两人出席,或者在签署离婚协议的同时向公证部门公证离婚协议,在公证书中明确取得房地产的一方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这样一方就可以办理生育票手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