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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地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返还/逾期交付/虚假宣传)、二手房地产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产确权诉讼、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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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风险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吗?上海房屋律师是这样说的...

时间:2023-02-24 08:57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屋律师,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风险不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因不可归责与任何人的原因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关于租赁合同的风险是否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的问题,下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租赁合同的风险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吗?上海房屋律师是这样说的...

  一、租赁协议风险由谁承担

  租赁协议的执行过程当中,涌现租赁物的毁损、消失或许部分毁损消失的主观情形以及由于产生这些主观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租赁合同的风险包括租赁物消失风险和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所谓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就是指对于上述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租赁合同的风险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吗?上海房屋律师是这样说的...

  1、租赁物毁损、消失的危险担负。

  租赁物的毁损、消失如果是由出租人本身错误致使的,出租人应该本人担任;租赁物的毁损、消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差错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侵害补偿义务;租赁物的毁损、消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侵害补偿义务;租赁物的毁损、消失如果是由弗成归责于任何人的缘故原由(如弗成抗力)惹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消失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风险负担。

  假如租赁物的毁损、消失致使协议无法根据商定执行由出租人造成,那么出租人应该向承租人负守约义务;假如租赁物的毁损、消失致使协议无法根据商定执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意任何权力;假如租赁物的毁损、消失致使协议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负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消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怎样确定租赁合同的期限

  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是有最长日期限定的。《合同法》规定,租赁日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有效。也就是说,关于租赁协议只有最长日期而无最短日期的限定。租赁日期最长为20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另外,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的风险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吗?上海房屋律师是这样说的...

  以上就是“租赁合同中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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