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其实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房东。此时在与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之后,出租人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但同时也需要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到底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上海房产纠纷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租房拆迁租户是否获得赔偿
《城市屋宇拆迁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屋宇的,被拆迁人与屋宇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许被拆迁人对屋宇承租人进行布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赋予赔偿。被拆迁人与屋宇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该对被拆迁人实施屋宇产权更调。产权更调的屋宇由原屋宇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该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承租人是不是能够取得拆迁赔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形都不太同样。在上海,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赔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孕承租人,然则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二、出租人在屋宇租赁期限内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2、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不是连续将房屋出租。
3、能够抉择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4、因承租人的错误造成屋宇毁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5、承租人违背租赁条约的无关规定,出租人有提早终止条约,发出屋宇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批准,私自将承租的屋宇转租、让渡、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私自拆、改屋宇布局或转变用处(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应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有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例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另外,假如出租的是私有室庐,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屋宇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三、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有保障承租人对房屋合法使用的义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必须依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所租赁的房屋,不得无故拖延提供房屋。出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时,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对房屋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合法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进行干扰和阻止。
2.有保证承租人租用安全和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的义务。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租用安全。在租货期限内,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中约定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缮。出租人如不及时修缮,致使出租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